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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協議未設專項約定入職時間
企業鑽法律空子無限期拖延
大學生不能與用人單位直接訂合同
高校就業協議有『漏洞』?
『藥明康德推遲入職事件』追蹤報道
藥明康德新藥開發有限公司無限期推遲部分應屆畢業生入職事件,經報道後在各方引起了關於『就業協議究竟管得了誰』『推遲畢業生入職算不算企業違約』等問題的爭論。昨日記者了解到,藥明康德方面仍未對推遲學生入職一事做出正面回應。
【學生質疑】
就業協議只對學生有約束力
藥明康德推遲應屆畢業生入職事件發生後,在高校引發了一場關於『就業協議,意義何在?』的爭論,一些大學生質疑,由教育部統一制定的就業協議沒有設置『入職時間約定』一項,是否存在重大漏洞。更多的大學生則感慨,在求職就業過程中,企業和大學生在權利義務方面嚴重不對等,就業協議的約束力事實上只針對大學生。
據了解,全國統一的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分為四個部分:畢業生情況及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及意見、學校意見以及『備注』。一般『備注』欄上會約定學生入職後的薪酬、違約金等內容,但大多沒有約定入職時間。
【專家說法】
沒約定入職時間讓企業鑽空
天津大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中國勞動學會勞動科學教育分會常務理事張再生教授認為,就業協議只是大學生與企業簽訂的一個勞動意向合同,並不是真正的勞動合同。目前,《勞動合同法》還沒有涉及就業協議的內容,因此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處理此類糾紛,是沒有辦法保證大學生權利的。張教授表示,如果在就業協議上沒有約定入職時間,盡管按慣例來講,大學生正常畢業企業就應該接收,但企業可以鑽法律的空子,無限期推遲入職時間。而如果在就業協議上,企業和大學生約定了入職時間,按照普通的合同法,便可以很清晰地認定責任方。
【高校教師】
學生企業可否直接訂立合同
目前,高校的大學生就業流程是:大學生首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教育部門依據此協議在學生畢業時發放報到證,學生憑報到證辦理入職相關手續。但教育部門訂立的就業協議難以約束企業,也讓高校就業部門在與企業交涉時感覺有些無助。南開大學就業指導中心主任劉月波就曾經提出『大學生在與企業達成就業意向後,直接訂立勞動合同,並約定入職時間』的建議。但讓其犯難的是,依照目前的《勞動合同法》,學生因為學籍、檔案在校等一系列問題,無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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