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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拉丁舞期間,一名小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做練習時摔成骨折。事發後,該學生以自己的傷是老師造成的為由,將老師所屬培訓中心老板告上了法庭。兩審之後,市二中院認為原告的損傷是正常學習中的偶然,且老師積極施救,由此判令雙方各擔一半責任,被告賠償原告2700餘元。
今年11歲的小棠是本市大港區某小學學生。學習之餘,小棠還在一家培訓中心學習拉丁舞。2008年4月26日,小棠在培訓中心王老師的指導下練習拉丁舞動作,老師在糾正小棠動作時,小棠摔倒在地,頓感左膝疼痛,當即被送到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小棠左膝部出現骨折及出血性積液等傷情。小棠為此花去醫療費4000多元。由於該培訓中心是由個人出資開辦的,事發後,小棠找到該中心負責人劉某索賠,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小棠訴至法院,要求劉某退還培訓費並賠償其醫療費、補課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經開庭審理及核實證據,法院認為,原告小棠的損傷是在正常學習中發生的偶然和不能預見的意外事故,同時小棠受傷後授課老師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並積極施救,避免了不良後果的加重和損失的擴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因此依照公平原則雙方應分擔責任,各承擔50%的損失。由於授課老師是被告劉某個人僱用,小棠的損害是老師從事僱用活動中發生的,故應由劉某承擔僱用老師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就損失賠償內容,醫療費用4000餘元,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收費憑證及相關診斷證明應予支持;賠償補課費3000元的要求,因小棠未提供醫療機構的建休時間及學校的休學時間證明,但考慮因受傷影響上學的實際情況酌情支持補課費1000元,交通費酌情支持100元,退還培訓費2463元的要求,僅支持事故發生後未完成培訓部分的培訓費300元。上述損失共5400餘元,由被告承擔一半。(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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