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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賦予邊防檢查站以下職權:
1、對出境入境人員及其證件、行李物品、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進行檢查;
2、對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監護和管理;
3、對口岸限定區域進行警戒,維護出入境秩序;
4、辦理船員登陸、住宿、上下外輪和搭靠外輪手續;
5、扣留、收繳護照、證件;
6、扣留、收繳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物品;
7、不準一些特定情形的人員入境、出境或登陸;
8、限制一些特定的人員活動範圍並對其進行調查或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9、必要時可以對一些特定人員進行人身檢查;
10、推遲或阻止一些特定的交通運輸工具出境或者入境;
11、對違反條例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