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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教育部關於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近日正式出臺。《指導意見》涉及諸多方面,其中要求,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堅決糾正各種隨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的做法,切實把課內外過重的課業負擔減下來,依法保障學生的休息權利。
為保障學生的休息權利,國家做了不少努力。教育部曾明確規定,小學生每天要保證10小時的睡眠,中學生9小時;中、小學生每天在校的學習時間不得多於6小時;小學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小學其他年級書面家庭作業控制在60分鍾以內;初中各年級不超過90分鍾等。2006年年底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特意增加了『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的條款。不過,從新近出臺的《指導意見》再一次強調上看,雖然有法有規,但學生的休息權利依然得不到保障。
法律不是簡單地告訴人們,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而是讓所有人明確做了不可以做的事情,將付出什麼樣的代價或接受何種懲罰。單純從法律角度出發,依法保護學生的休息權利,不能光說原則,要快出細則,不具操作性的法律當然依靠不上。
《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有關學生休息權的問題上,已經明確這項法律內容的責任承擔者有兩個——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兩方面要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纔會有良好的結果。事實上,這兩方面確實有共識,只不過和法律規定相反,這使法律在罰誰、怎麼罰的問題上有點尷尬。比如,教育部規定學生的睡眠時間,但睡眠時間卻在家長的掌控范圍之內。學校可以不給學生布置家庭作業,但不意味著學生回家就沒作業。教育部可以檢查學校,但誰能檢查家長呢?未成年人的身份,使學生們拿起法律武器的可能性都沒有。因為依照我國法律,只要不出特殊情況,父母就擁有孩子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雙重權利。爹媽不點頭,法律維權就沒戲,而父母是不會告自己的。即便由專人或機構負責查處這類違法事件,又能對監護人施以什麼樣的懲罰呢?拿監護人沒轍,意味著必須放過學校。
學生的休息權利得不到保障,不能簡單歸咎於學校和監護人。在考試、競爭的壓力下,他們已經喘不過氣來了。指責法律定得不夠細,主管部門管得不夠嚴也有失偏頗。如果社會不能去除以高考論成敗的教育弊端,蕩滌以成敗論英雄的人纔觀,學生的各項權利只能停留在書面上。
簡言之,僅僅有法還不夠,還得讓學生找到能休息的『辦法』。(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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