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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老板認為我面對他的表情難看,我就要停止工作接受罰站的懲罰,而且還得一直站下去,不知到什麼時候為止。』昨日,本報新聞熱線28201234接到一家韓資企業員工裴小姐的電話。打電話時,她仍在老板的桌子旁邊罰站。電話中的裴小姐頗感委屈地說,如此荒唐的懲罰,侵犯了她的權益和自尊。
韓企員工
正被罰站
昨日上午,在津南區天津方舟光學電子有限公司的一個開敞式的大辦公區裡,有幾十位員工正在辦公。在辦公室一角的一個老板桌旁,記者看到,穿著廠服的裴小姐正筆直地一動不動地站著,表情有些木訥和委屈。
裴小姐告訴記者,『長時間地站立,兩腿已經明顯感到酸痛,再這樣站下去的話,我的體力恐怕難以支橕。』罰站是從4月20日下午2時許開始的,到當日下午5點下班為止,持續了3個小時。而時間的推移並沒有改變裴小姐被罰站的命運,昨日上午,她被公司的負責人要求繼續罰站。
『我們的辦公區域有幾十人在上班,而且還經常接待一些外來人員,他們都看著我站在那裡,你說我一個年輕的女孩子心裡會是什麼滋味?公司的罰站行為嚴重侵犯了我的權益和自尊。』裴小姐含著眼淚告訴記者,『而且公司不時地會對員工做出這樣的懲罰。』
為了進一步了解事情真相,記者見到天津方舟光學電子有限公司主管財務工作的康次長、資料購買部鄭部長、營業生管部金經理(均為韓國人)。三人均表示,他們對此事並不知情,而讓裴小姐罰站的工廠長正在接洽客戶。不過,他們會盡快將此事轉告公司總經理。事後,裴小姐告訴記者,營業生管部金經理就是他的上級領導,康次長除了主管財務外,還負責公司的人事和總務工作。
截至發稿,裴小姐告訴記者,公司已經找她談話,讓她遞交辭職書。但是她對此十分不解,她認為自己很喜歡這份工作,並沒有辭職的意思。隨後,公司再次通知她,讓她辦理工作移交事宜,但仍可以在公司上班,只是沒有具體的工作。
罰站
原因
說起罰站的原因,裴小姐感到有些莫名其妙。『4月18日,上班時我看到辦公桌附近有點髒,於是就從衛生間拿來掃帚准備打掃。工廠長(韓國人)見狀制止了我,不讓打掃,叫我把掃帚拿回去。於是,我又把掃帚送回了衛生間。我當時沒有頂撞他,而他卻認為我表情不好。送完掃帚,我開始擦自己的凳子,可工廠長動手把我的凳子掀翻在地,並說「你可以不用工作了」。』
『我從河南來到天津,找到一份好點兒的工作很不容易。在這裡,我一個月能拿2000多元,說實在的,我不捨得丟掉這份工作。』裴小姐認為這件事情怎麼也不可能嚴重到要丟掉工作的地步,加上自己是在該公司工作了3年的老員工,以前也沒有一位領導因為工作問題批評過她。
4月20日早晨一上班,裴小姐就找到了工廠長:『你不讓工作,總得給我一個說法吧?』裴小姐告訴記者,『當時工廠長告訴我,「你不用工作,站在我的身邊就行。」』就這樣,為了保住工作,裴小姐只好按照吩咐站在了工廠長的旁邊。
老板認為表情不好
被罰
員工
丟工作我也要自尊
『公司聘用我,是讓我來工作的,不是來罰站的。這樣無休止地罰站下去,是算公司的懲罰?還是算以後的工作?罰站還發不發工資呢?』裴小姐決定搞清楚這些問題。
4月20日,裴小姐找到了工廠長,並讓吳工廠長在一份『證明』上簽了字。證明的原文是『09年4月18號早,因為打掃衛生,我用掃帚掃地,被吳XX(廠長)給禁止,我就把掃帚放回原位。但吳廠長認為我表情不好,要求我以後不用工作,站在他座位旁邊,但公司也照常給我發工資。』
『罰站雖然也能拿到工資,但侵犯了我的權益和自尊。我要為公司負責人對我做出的違法決定,討一個說法。』裴小姐十分堅定地告訴記者,『即使現在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但如果因為要「討說法」而丟掉了這份滿意的工作,我也會這樣做。』
勞動部門
罰站是嚴令禁止的
違法體罰行為
記者從津南區勞動局了解到,企業對員工罰站是嚴令禁止的違法體罰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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