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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通過高自考,一名底子較差的學生通過校園BBS發帖請家教。雙方簽訂協議:學生能順利通過考試。如果單方面終止合同,支付1萬元違約金。簽訂這個條件苛刻的協議後不久,雙方便不歡而散。於是,學生把家教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違約金。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協議具有不可履行性,而且學生提供的證據不足,因此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本市青年劉某於2000年開始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計算機網絡專業的專科及本科考試。2007年8月底,劉某通過校園BBS發帖,找到大四學生黃某,請其教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物理課程。雙方於2007年9月1日簽訂協議,約定當年9月1日至10月27日教授完畢,同時約定順利通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物理(工)課程的考試。若單方私自終止合同,要支付1萬元違約金。
劉某稱,協議簽訂後,從第5天開始,黃某便以有事為由,拒絕履行協議,屬單方違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調查,黃某為劉某輔導了部分課程,劉某並未支付任何費用,雙方經協商未果,對簿公堂。
庭審中,被告黃某稱,他看到劉某在網上發帖後,便與其聯系。對其輔導了一次後,劉某便提出簽協議的要求。他當時就覺得協議中的許多內容對自己不利,且短時間內無法完成課程輔導。但劉某稱,簽協議的目的就是找家裡要錢,於是他就同意了。
協議簽訂後,他對劉某輔導了兩次,但劉某對相關內容基本聽不懂,後來就不上課了,也不再與他聯系。因此請法庭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和黃某雖然簽訂了家教輔導協議,但該協議的內容顯失公平,其權利義務不對等。其中約定,黃某有義務就協議約定課程的有關同一知識點進行多次講解,直至劉某對其完全理解,且協議終止的唯一條件約定為:劉某順利通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物理(工)課程的考試。
但就劉某自身情況來看,其初始學歷為中專,未接受過正規高等教育,從2000年至2008年,8年的時間內未能通過所學專業的本科考試,即使黃某多次講解,也未必能達到劉某完全理解的程度。由此可見,該協議具有不可履行性。劉某在黃某對其進行了部分課程輔導後未支付費用,且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黃某違約事實存在,故對其要求黃某賠償1萬元違約金的訴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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