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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買的現代車被妻子開著,不巧正與丈夫駕駛的奔馳車追尾,可是當市民去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告知由於是『一人名下的兩車相撞』,並非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所以不予理賠。為此,市民與保險公司經過一審、二審程序,終於弄清了到底屬不屬於『第三者』。
一人名下兩車相撞
理賠期間遇到難題
2007年10月10日,王先生為他剛買的一輛現代酷派汽車投了保,險種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並支付相應保費。但是保險公司並沒有當場將以上保險單交予王先生。
讓人沒想到的是,剛投完保兩天,王先生駕駛另一輛自己新買不到三個月的奔馳汽車,他的妻子劉萍駕駛那輛剛買的現代酷派汽車,在開發區第一大街發生追尾事故,兩車都受損。經相關部門認定,王先生的妻子劉萍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勘查,並於事故發生兩三天後將保險單交給王先生。後他維修奔馳汽車花費修理費7.8萬元,及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費1800餘元,於是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但保險公司表示,王先生作為肇事車輛的被保險人,對他本人所有的奔馳車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不屬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關於『第三者』的規定范圍,所以保險公司不應對被保險人自己的財產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
是否屬於『第三者』
法院兩審做界定
王先生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他所投保的現代汽車和同為他自己所有的奔馳汽車發生碰撞,是否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合同中『第三者』的概念該如何界定?
法院認為,對於保險合同中『第三者』的概念,雖然原、被告之間機動車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但結合本案,發生事故時,現代汽車由經王先生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劉萍駕駛,他並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應當認定為對保險標的現代汽車屬於失去實際控制的『第三者』。此種將對機動車控制情況作為對『第三者』判斷基准的方法,也符合《保險法》的立法精神。據此,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王先生保險金人民幣7.9萬餘元。保險公司上訴後,二中院依法維持了原判。
(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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