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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報刊登《『分時度假』竟如此神秘》引起市民關注。不少讀者撥打熱線反映,自己曾參加過北京、武漢等地的『分時度假』說明會,經過與記者親歷的如出一轍。為此,記者聯系本市旅游行業人士和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解讀『分時度假』。
本市某旅行社經理路先生從業近20年,他表示,『分時度假』概念最早起源於20世紀60年代的歐洲。法國阿爾卑斯山脈一滑雪場開發商創造性地改變雪場經營的理念,鼓勵客戶將『租一間旅館』變成『買一間旅館』。分時度假資產一般為公寓式單元,擁有起居室和臥室,可容納一個家庭住宿和生活。『分時度假』資產擁有者可以在預定時間停留在他們所擁有的資產內,也可以將他們的度假資產出租或者饋贈他人,也可以或獨立或通過代理商在世界范圍內選擇交換對象,交換其度假資產。
據路先生介紹,目前,RCI(全球最大分時度假交換公司)已在中國認證七家銷售公司。記者參加的說明會所屬公司自稱是這七家公司之一。然而,對於國內的『分時度假』銷售公司,網上惡評不斷,北京、武漢等城市曾查處過其中一些公司。
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表示,國內其他城市一些『分時度假』公司遭到過投訴,主要是消費者受邀參加說明會並簽署了『分時度假』合同後,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纔發現合同內容與口頭宣傳的差別很大,一些條款為經營者提供了過多『免責』內容。當消費者找到公司要求退費時,對方以『合同中無退款規定』為由拒絕。
有關專家提醒,『分時度假』時間跨度長,最長的達40年,其間不能退款。消費者如果不能堅持每年參加,就會損失入會費,同時還要承擔經營者倒閉破產的風險。此外,消費者如果確實需要『分時度假』服務,簽合同前應了解經營者是否具備旅游經營資格,交納費用時要理清交費項目,並將要求在協議中列明。在簽約前要冷靜,不要當場簽字,也不要先交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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