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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明確今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小金庫』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此次治理工作將持續至今年底基本結束。
根據《實施辦法》,此次專項治理范圍中,黨政機關主要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所設立的各類社會服務組織,主要是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包括境外機構)。
《實施辦法》指出,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此次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小金庫』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根據《實施辦法》,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為動員部署階段,到6月底前為自查自糾階段,從7月初至10月底為重點檢查階段,11月底前為整改落實階段。
《實施辦法》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重點檢查階段的檢查面不得低於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於20%。重點檢查對象范圍包括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以及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實施辦法》提出,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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