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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0日,經柏溪鎮某火鍋店老板娘牟某介紹,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性關系。三個月後,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媽的陪同下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警方經過偵查,盧玉敏行為屬於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被批准逮捕。(5月10日新華網)
一個靈魂骯髒到可以花6000元嫖宿幼女的局長,居然在告發抓獲後,以其人屬於不知道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被警方認定為不構成犯罪。這就讓人十分的搞不懂了,無論犯罪嫌疑人怎樣狡辯,奸淫幼女是不是事實?既然是事實,怎麼又冒出個不構成犯罪的法律定性?法律是要靠事實來說話的,不能因為嫌疑人自稱不知道,就可以將所犯的罪行推托個乾淨。局長嫖宿幼女有憑有據,豈能憑一個『不知道』就可以逍遙法外,這是執法者的施恩,是對法律的極大褻瀆。
無獨有偶,就在一個月前,貴州省習水縣5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嫖宿幼女,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而浙江臨海的一位副局長也因嫖宿幼女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
同在一個共和國天下,同一部憲法,怎麼宜賓縣的這位局長嫖宿幼女就可以輕而易舉的逍遙法外了?難道就憑一個犯罪嫌疑人的一句『不知道』,不知道就能否認其犯罪事實了?
眼下有關犯罪嫌疑人是嫖宿幼女還是強奸幼女的法律定性在法律界爭論的沸沸揚揚,這回又冷不丁冒出個犯罪嫌疑人所謂的『不知道』,就可以不構成犯罪。要按這個不成文的怪論推理下去,大凡嫖宿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輕易的以自己『不知道』,而將其犯罪的丑惡行徑粉飾的四面光光,這樣一來又會有多少嫖宿幼女的家伙,成為法律嚴懲的漏網之魚。
所謂的知道不知道,不能光憑犯罪嫌疑人的口說,法律的定性最終還是要以事實來說話,既然犯罪事實已經昭然若揭,就不能親信犯罪嫌疑人的一時口供。我們通常所說的『口說無憑』,以事實為准繩,執行法律更應當不能違背事實。
無論怎麼說,一個花巨款嫖宿幼女的局長,不論其有什麼理由,都是一種令人發指的犯罪,怎麼能以一個『不知道』,就可以大而皇之的逍遙於法律嚴懲之外呢?如果宜賓縣局長嫖宿幼女被宣判為不構成犯罪的最終結果成立,其惡劣影響將是難以估量的。在這種『不知道』的荒誕言辭掩蓋下,嫖宿幼女不構成犯罪,是不是對嫖宿幼女犯罪的一種慫恿?對罪犯網開一面,就是對人民的犯罪。聯想到,近一個時期來嫖宿幼女案屢屢頻現,我們的法律對保護未成年人,對打擊賣淫嫖娼的社會丑惡行徑,是不是過於心慈手軟了。
豈能讓局長嫖宿幼女逍遙法外,糟踐祖國的花朵罪加一等。看看孩子在被脅迫、引誘而受到身心極大摧殘的悲慘遭遇,聽聽受害孩子家長欲哭無淚帶血的控訴,稍有一點人道正義感的人,又怎容忍局長嫖宿幼女逍遙法外。(劉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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