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8年12月20日,經柏溪鎮某火鍋店老板娘牟某介紹,四川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性關系。三個月後,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媽的陪同下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警方經過偵查,盧玉敏行為屬於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被批准逮捕。(5月10日《四川在線》)
盧玉敏官至局長,應是閱人無數,即使沒有被告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也不難看出其稚嫩,要說真不知道筆者是無論如何也難相信的。可這卻成了他不構成犯罪的理由。這不得不說是現行法律的悲哀,也引發了另一個問題,即該如何保護幼女。
假設此次盧玉敏被判犯罪、得以更重的處罰,但對當事人的傷害已然形成,是無可挽回的。這就變成,法律只能處理已在的事實,總是在傷害發生後纔有作用,這顯然太過被動,難言意義。防患勝於未然,目前,在我國強迫、引誘幼女『賣淫』和『嫖宿』幼女問題比較突出。一方面需要嚴厲打擊這類型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如果犯罪行為能在發生前就得到震懾,那麼犯罪行為應該會少很多,纔能真正起到保護的作用。
可惜《刑法》第360條卻單獨規定了『嫖宿幼女罪』,因而不能根據《刑法》第236條的『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來予以定罪,這讓人遺憾,如習水縣的嫖宿幼女案不是以強奸幼女來起訴就引發不少的質疑。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而在嫌疑人不承認的情況下,要判定是否嫖宿、奸淫幼女就難以舉證,這會使不構成犯罪的『盧玉敏』越來越多。
現行法律會如此規定,其問題在於把幼女當作有責任意識的主體,可幼女小小年紀判斷、認識能力尚淺,如何能對自己負責?而是應該將其當作弱勢群體、而不是責任人來看待。
其實,早在08年全國兩會和今年,都有政協委員呼吁修改『剽宿幼女罪』,建議將『嫖宿』幼女行為以強奸罪(奸淫幼女)論處。竊以為,這樣還遠遠不夠,有『不知未滿14周歲』就可能不構成犯罪這個硬傷在,要定罪就不容易,也難起到震憾、預防的作用,而應改為不知對方未滿14周歲也定性為強奸幼女罪並從重處罰,而不應為了避免嫖客遭到重罰而傷害了幼女,從而起到較大的預防作用。(毛忠斌)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