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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再讀——宜賓國稅分局長6000元嫖幼 警方認定不構成犯罪 |
2008年12月20日,經柏溪鎮某火鍋店老板娘牟某介紹,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性關系。三個月後,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媽的陪同下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警方經過偵查,盧玉敏行為屬於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被批准逮捕。 【點擊觀看全文】
| 『嫖幼』是『最令人惡心的犯罪』 |
嫖幼局長不知幼的依據何在——關於『嫖幼』是否構成犯罪有兩則司法解釋: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復》的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兩條解釋有細微的區別,但在偵查起訴階段,公安和檢察機關當然應該依照最高檢和公安部的司法解釋,即只要不能排除『知幼』的『可能』,公安機關就應該刑事立案。那麼,宜賓縣公安局是怎麼排除這種『可能』的呢?……【點擊觀看全文】
為何國稅局長嫖宿幼女不構成犯罪——按照宜賓有關方面的解釋,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涉嫌嫖宿幼女罪的前提是明知或可能知道受害人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通常來說,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會承認自己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受害人不滿14周歲,如果僅僅聽信嫌疑人的辯解,完全是不可靠的。宜賓有關方面認定『盧玉敏的行為屬於與不知道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依據從何而來,報道中並沒有詳細說明,我們就不得而知。到底是受害人成熟得讓人感覺不像是幼女,還是她親口說過已經滿了十四周歲———如果有關方面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盧玉敏不明知或者不可能知道受害人是幼女,就難免遭到質疑。……【點擊觀看全文】
嫖宿幼女罪讓人有切齒之恨——法律有『病』,不僅起不到懲惡揚善的作用,還勢必構成對社會巨大的破壞,『嫖宿幼女罪』的規定真是讓人咬牙切齒!早在08年和今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有政協委員呼吁修改『嫖宿幼女罪』,建議將『嫖宿』幼女行為以強奸罪(奸淫幼女)從重論處,足見此問題的嚴重性。……【點擊觀看全文】
買處局長豈能罰款了事——一位年近五旬的政府官員,花6000元『買處』——和一位比自己女兒還小的小女孩發生性關系,即使鑽了法律的空子,不構成犯罪,也是天理難容、人神共憤。這種人還能留在公務員隊伍,『舞照跳,官照當』,百姓會答應嗎?再進一步,公眾難免要問:一位稅務分局局長,出手闊綽,一下子掏出6000元『買處』,他的錢從哪裡來?這種官員除了道德,還有沒有經濟問題?事實一再證明,權與錢、權與色,如影隨形。……【點擊觀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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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與法律,就竟誰強姦了誰???腐敗的官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