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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樓市成交主力,但購房者能夠選擇的除了地段、價格和戶型等條件外,對於項目的配套、物業、合同條款等方面若有不滿卻幾乎沒有商榷的餘地。此次房交會上,很多購房者都對開發商給出的合同條款提出疑問,希望自己也享有合理的拒絕權。
社區配套不給書面承諾
陳先生在西青區看中了某小區的4層到頂洋房產品,『我覺得房子本身還不錯,但周邊沒有像樣的道路和生活配套。開發商說,入住的時候門口會有一條市政道路投入使用,生活配套也會在兩年內基本到位。』這些承諾讓陳先生基本確定了購買意向,『我親戚前幾年在河東區買的房子,當時也承諾了社區配套與房屋入住一起投入使用,可入住後一年多也沒有任何生活配套,買點油鹽醬醋也要開車到超市去,很麻煩。所以,我這次買房就要求開發商把商業配套的大致使用時間等寫在合同裡,卻被明確拒絕了。』陳先生表示,跟開發商商榷合同內容成功率幾乎是零,換別的項目也是如此,所以自己這套房子雖然買了,但心裡還是挺別扭的。
李女士看中的房子說是車位能達到100%,但開發商拒絕將這個配套標准寫入合同;宮小姐選的樓房緊挨設計中的大片社區綠地,她擔心日後開發商會在綠地位置再蓋樓,破壞自家居室采光,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表明樓前綠地的景觀用途,同樣遭到拒絕……與陳先生類似的煩惱在商品房買賣中比比皆是。
物業費標准沒有選擇
物業費雖然是入住後纔會涉及到,但對於生活成本的影響卻非常直接。『我在梅江看好的一套特惠房,價格挺劃算,但物業費每月每平方米將近3元,也就是說,如果我買了100平方米的房子,每年的物業費就要3600元。』付先生對於物業費標准很關注,『我聽說物業費中的電梯費用就要佔1元多,但我看中的這套洋房沒有電梯也要3元,就顯得太貴了。商品房入住前的前期物業已經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約,我們業主就是入住後想更改也非常難。』
一些購房者表示,按照服務標准征收物業費是正常的,但不能因為房價高就盲目漲物業費,這樣只能讓購房者的壓力越來越大。還有些購房者呼吁,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出臺菜單式的物業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讓開發商、物業公司與購房者商榷並共同決定小區入住後的物業服務和收費標准。
記者聯系本市物業部門,有關工作人員表示,會與物價等相關部門探討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法。
交驗房責權條款缺乏平等
購房合同中對於交驗房的相關規定也是購房者關注的熱點。購房者鍾先生表示,自己的朋友前陣子剛拿到新房鑰匙,可是驗房過程中看到很多問題,要求開發商修理合格後自己再收房,不但被拒絕,還被告知『合同中規定業主接到通知後10天內不收房就算違約,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標准交違約金。』自己的朋友無奈的驗房經歷讓鍾先生在此次房交會上選房時也多加了份小心,但最終在簽訂合同時他還是被告知對這些條款沒有拒絕權。『我只有兩個選擇,一是不買,二是按開發商意願簽合同。』
很多有過買房經歷的購房者也都坦言,驗房過程基本上就是走形式,開發商拿到驗房單並不會先修繕合格再交房。因為合同中有開發商延遲交房的賠償條款,所以好多項目都為了及時交房而趕工,收尾也不利索。而購房者一旦簽字收房、接下鑰匙,就等於認可了房子的品質,再發生糾紛就屬於售後問題,解決起來更是遙遙無期。因此,很多購房者都表示,買房的同時其實也買下了不少無奈,希望能夠有更加完善的管理措施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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