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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提倡拾金不昧,但如果「昧」了該怎麼處罰呢?』昨日,深圳律協以此句破題,召集了一批律師和法律專家,專門針對本報率先報道的梁麗案進行了討論。據悉,在案件定性前,律協召開專門的研討會是非常罕見的。
研討會上火藥味甚濃,梁麗是構成盜竊罪、非法侵佔罪還是無罪?幾個著名的律師和學者就各自觀點進行了激辯。主要爭論的焦點在於『是否秘密竊取』、『是否有非法佔有意圖』、『是否拒不交還』等幾個問題。
另外,與會的梁麗代理律師司賢利告訴記者,已經有北京的法律援助機構跟梁麗家屬聯系,願意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
焦點一:是否秘密竊取
最先發表觀點的是深圳市律協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主任方壯毅律師,方律師認為,梁麗『撿』到小紙箱是一個客觀行為,黃金首飾是放在一個公共場所裡面的,她事後也是一直告訴同事『自己撿到一個紙皮箱』,結合這些細節可以看出其行為談不上『秘密竊取』。
深圳著名的刑事案訴訟律師蔡華則認為梁麗行為屬於秘密竊取。蔡華認為,秘密竊取是以被害人是否知道來判定的,只要被害人不知道就屬於『秘密竊取』。
焦點二:是否非法佔有
方壯毅律師認為,梁麗並沒有從一開始就產生非法佔有的目的,她是把那個紙箱當成遺棄物拿走的,沒有意識到紙箱裡裝有數額較大的財物。
而蔡華律師則用6個為什麼,論證了梁麗有非法佔有目的。他說:『如果不想佔有,為什麼要作為一個物件放入洗手間保存?為什麼不報告班組長?為什麼不上交以利廣播拾物招領?為什麼帶回家呢?為什麼不作為垃圾處理掉呢?為什麼會覺得反正是撿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給小孩子玩或送給親戚朋友。』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正沓在這點上也贊同梁麗有非法佔有的意圖,但是陳教授認為很多罪名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所以是否『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不是關鍵。
焦點三:是否拒不歸還
深圳大學的法學教授吳學斌認為,梁麗把紙箱帶回了家,這個結果就可以稱為拒不交還了。
方壯毅律師認為,在民警上門詢問後,梁麗自願交出了這批黃金首飾,不存在『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情節。因為雖然警方稱作了20分鍾的勸說,但最後梁麗還是自願交出了這批黃金首飾。
陳正沓教授則認為,梁麗沒有逃跑也沒有變賣黃金首飾,客觀上不存在拒不交還情節。
焦點四:如何論罪量刑
方壯毅律師認為,梁麗的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盡管這不是一種拾金不昧的高尚行為,但說到底只是屬於道德的范疇,不應上昇到刑罰的高度。
蔡華律師認為梁麗的行為是符合盜竊行為的,本案涉案金額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罪構成無疑,最高刑可判無期,但這與我國刑法不是以懲罰為目的原則相違背。梁麗當初並不知道紙箱到底值多少錢,也可能就是一個電瓶的價值,所以對梁麗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學者觀點討論梁麗案有積極意義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正沓認為,現在媒體、網友、法律界在梁麗案尚未定性時進行廣泛的討論,在以前是很少見的,也是利大於弊的。
陳教授認為,這種討論可以從個案來推動司法機關免犯錯誤,讓司法機關聽聽不同的聲音,對最後公平公開地處理案件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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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爲一開始就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開始他認爲是遺棄物拿走就已存在據爲己有的目的,雖然並不知道里面是什麼,到處和同事說的過程中也沒有表示要上交的意思,嚴重的是當他知道里面是貴重的金貨後還沒有上交的意願居然還拿回家我認爲他更具有故意非法佔有的意願和目的,她是交出了但不是主動交出的,是經過警方勸說20分鐘後才交出的,是被動行爲他應該得到起訴,他應該有罪但不至於是無期,因爲他在說服後交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