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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提高受聘幾率,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有關負責人為大學畢業生求職支招——
熟讀勞動法識破潛規則
日前本報刊登《為什麼『招而不聘』》消息後,引起讀者強烈反響。記者先後接到不少學生家長、大學生打來電話,他們紛紛訴說受騙經歷。為了幫助畢業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擦亮眼睛,避免上當受騙,記者采訪了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有關負責人,請他們為大學畢業生求職支招。
找工作先把眼睛擦亮
應屆大學畢業生小王,今年4月在校看到一家職業信息公司包找工作的廣告,便遞交了簡歷和自薦材料,繳納報名費和中介費600元。該職業公司為小王先後『介紹』了3家企業,但小王所去的這3家企業,不是招聘人員剛滿就是找不著單位。當小王找到這家公司要求退錢時,公司卻以種種理由拒絕,並說還可以繼續為他推薦『單位』。
類似小王的這種受騙經歷,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每年都接到不少舉報投訴電話。據介紹,開辦職介機構應當有明確的業務范圍、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的開辦資金;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如發現其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就有可能是非法的職介。另外,職介機構應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批准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准、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並應接受勞動保障等部門監督檢查。沒有按法律法規要求明示的,極有可能是『黑』職介。
收報名費扣押證件違法
小張是去年畢業的大學生,今年3月份經朋友介紹到本市一家民營企業應聘。上班的第一天,人事部門通知她交100元的考試、報名費用。
據了解,早在1995年國家就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報名費、抵押金、保證金等費用。《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同時,應當如實告之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企業裁員要走法律程序
馬小姐在一家機械加工企業工作,受金融危機影響,單位訂單減少,生產出來的設備銷售不出去。老板表示,為減少虧損,要裁減人員。
據介紹,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可以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以裁減人員。需要說明的是,用人單位是否確實存在嚴重困難,需要經其上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並由勞動部門最終認定。
用工必須簽書面合同
去年7月張先生應聘到一家服裝加工廠,老板說如果表現好,以後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可去年9月中旬,張先生被老板派到外地送貨,因意外交通事故,導致腰椎受損。他要求老板為其支付醫療費,但老板卻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了他的要求。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作為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招用後,要注意收集證據。比如,可以將招聘單位的招聘廣告、雙方在招聘會上簽訂的合同意向書,工作證、胸卡、考勤記錄、工資條等妥善保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雖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只要有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人證和物證,就可以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維權。
社會保險不能作為補貼發
『去年來天津工作後,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通知我們,要給大家上社會保險。以前沒上過保險的員工,每月多發300元,作為保險補貼到工資裡。我開始還挺高興,心想每月可以多發點錢。後來纔知道,公司的做法看似照顧我們,其實是損害了我們的利益。』在本市一家機械加工廠打工的小劉說。
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費作為福利支付給個人的做法,是企業規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違規行為,不僅侵害了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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