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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獲悉,受金融危機影響,近期本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也有所變化,其中5種行為較為突出,求職者和勞動者要擦亮眼睛。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求職者和勞動者一旦遭遇用工陷阱,可及時撥打電話12333舉報投訴。
陷阱1要想工作先交費
小王去年大學畢業,近日經朋友介紹在本市一家小型民營企業實習。實習的第一天,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通知她要交100元的考試、報名費用。
專家提醒:早在1995年,國家就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報名費、抵押金、保證金等費用。《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同時,應當如實告之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陷阱2超期試用不簽合同
小李在一家電腦公司做銷售工作已經一年多了,但公司一直讓其試用,卻遲遲不和她簽訂勞動合同。
專家提醒:《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中。如果試用期超過六個月,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為。
陷阱3企業困難隨意裁員
馬小姐在一家機械加工企業,受金融危機影響,單位訂單減少,生產出來的設備銷售不出去。老板表示,為減少虧損,要裁減人員。
專家提醒: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可以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以裁減人員。需要說明的是,用人單位是否確實存在嚴重困難,需要經其上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並由勞動部門最終認定。
陷阱4口頭約定未簽合同
去年7月,張先生應聘到一家服裝加工廠,老板說如果表現好,以後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可去年9月中旬,張先生被老板派到外地送貨,因意外交通事故,導致腰椎受損。他要求老板為其支付醫療費,但老板卻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了他的要求。
專家提醒: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作為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招用後,要注意收集證據。比如,可以將招聘單位的招聘廣告、雙方在招聘會上簽訂的合同意向書,工作證、胸卡、考勤記錄、工資條等妥善保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雖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只要有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人證和物證,就可以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維權。
陷阱5保險補貼當工資發
『去年來天津工作後,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通知我們,要給大家上社會保險。以前沒上過保險的員工,每月多發300元,作為保險補貼到工資裡。我開始還挺高興,心想每月可以多發點錢。後來纔知道,公司的做法看似照顧我們,其實是損害了我們的利益。』在本市一家建築單位打工的小李說。
專家提醒: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費作為福利支付給個人的做法,是企業規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違規行為,不僅侵害了勞動者日後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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