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目標要求,結合天津市多年來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實際,市政府對本市已經實施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進行調整,統一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日前,市政府頒布《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的通知》,這兩個規定的實施使本市統籌城鄉社會發展的基本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制度建設邁上新水平,兩個制度的實施,為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完善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制度,健全社會養老、醫療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都具有重要意義。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將從2010年1月1日起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全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機構,要把兩項制度實施作為今年的一項重點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平穩推進。要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生活費補貼制度的,要統一納入全市制度,各區縣不再另行制定出臺老年人生活保障辦法。對於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各區縣要在做好現行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管理服務的基礎上,搭建管理服務平臺、做好信息網絡建設。涉農區縣要組織農村居民統一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納入全市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繼續按照新農合辦法進行區縣統籌。並特別強調禁止在實施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中收取其他費用,一經發現,嚴肅查處。(通訊員馮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