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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18年後,父親因病去世,並立下遺囑將房產留給了叔叔。一直隨母生活的兒子對此提出異議,要求認定遺囑無效,並與叔叔對簿公堂。兩審之後,該男子訴求被一中院判決駁回。
男子患重病立遺囑
家住本市和平區的男青年魏韜今年25歲。早在1990年,魏韜的父親魏新民便與其母趙麗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後魏韜一直隨母親生活。2004年,魏新民在本市北辰區買了一套房屋。2007年5月6日,魏新民因『側腦室星形細胞瘤』住院治療,同年6月8日病情好轉出院。2007年7月2日,因病情反復,魏新民又一次住醫治療,12天後出院。
在上述兩次住院中間,魏新民於2007年6月24日立下一份遺囑,內容為『我叫魏新民,與前妻趙麗已經離婚多年,長子魏韜現年23歲,一直隨其母親生活,與我無父子感情,在我重病期間一直未照料我。我手術期間是我的兄弟將其叫到醫院,魏韜在手術家屬簽字處簽字後離去,未對我進行問候和照料,對我感情傷害很大。我決定死後將全部財產,其中重點為我貸款所購買的住房贈給我兄弟魏新辰之子魏洪,由其繼承我全部財產。其他任何人不參與繼承。我指定呂某(律師)為我的遺囑見證人,並負責執行我的遺囑』。該遺囑又注明『此遺囑為我自願行為並親自打印』。2007年9月28日,魏新民再次立下遺囑,內容為『我叫魏新民,為避免我死後在我的遺產上發生糾紛,特立遺囑如下:坐落於天津市北辰區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103.1平方米,該房屋是我的個人財產,待我死後上述財產由我弟弟魏新辰繼承,其他任何人不得乾涉』。此份遺囑經北辰區公證處公證,魏新民到該公證處,在遺囑書上簽字。該公證處同時將整個公證過程全程錄像。2008年3月20日,魏新民病故。2008年4月15日,魏新辰將涉案繼承的房屋過戶在其名下。對叔叔的這一做法,魏韜極為不滿,其主張魏新民立遺囑時意識不清,無民事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依法無效。而且魏新民單位發放的遺屬撫恤金也應由其繼承。為此,魏韜將叔叔和奶奶都推上了被告席。
兒子起訴認定無效
訴訟中,魏韜認為其父魏新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口頭申請對魏新民生前病歷進行醫學鑒定。經審查,被繼承人魏新民生前病歷記載均是出院情況好轉,神清、語暢等,再加之公證處對整個公證進行了全程錄像,證實魏新民遺囑公證時神志意識清楚,語言正確流利。此外,2008年6月,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據證明,該單位發放給被繼承人遺屬撫恤金1.9萬餘元,喪葬費1000元。
法院認定遺囑有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被繼承的房屋屬於被繼承人生前個人財產,被繼承人依法有權處分該財產。本案被繼承人前後共立兩份遺囑,均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應以最後公證遺囑為准。故本案應以被繼承人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涉案房屋由被告魏新辰個人繼承。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立遺囑時意識不清,無民事行為能力,其所立遺囑依法無效一節,經審查,能夠證實被繼承人當時神志意思清楚,語言正確流利。故對原告此節主張,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二被告給付撫恤金一節,因該請求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訴訟解決。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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