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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戶房屋與小區供熱站毗鄰,因不堪噪聲乾擾,將供熱站上級單位告上法庭。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供熱站排放的噪聲超標,遂判決被告單位停止侵害,賠償原告為減輕噪音安裝木窗的費用1000元及監測費100元。
劉某是本市河西區某住宅小區101室的業主。據劉某稱,某集團下屬供熱站在距其住房約6米處建有一地熱供熱站,在非供暖期間為小區提供地下熱水。地熱站工作時所產生的噪音對劉某一家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岳母伊某兩次心髒病發作,妻子邱某也因噪聲導致頭暈入院治療。為此,劉某曾到環保部門投訴,經監測,該供熱站所排放的噪音晝間為55.3分貝,夜間為53.4分貝。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5日,環保部門分別向其所屬集團發出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但該集團並沒有按期限整改。無奈之下,劉某只好花2000元安裝了桃木木窗以隔音。為恢復寧靜的生活環境、彌補相關經濟損失,劉某一家三口一同提起訴訟。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三原告所居住的河西區某小區101室與被告下屬的供熱站相鄰,被告所排放的噪聲超過了《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准》。因被告超標排放噪聲的行為對原告的生活環境造成了污染,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依照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的『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所以對於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的訴求予以支持。關於原告邱某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2500元和原告伊某請求賠償醫療費1400元的訴求,因造成二人所患病情的病因復雜多樣,二人未提交證據證明該病因,所以二人所患疾病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該項訴求不予支持。關於原告劉某要求被告賠償安裝木窗費2000元的訴求,因被告超標排放噪聲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確實對劉某的正常生活休息造成了侵害,其安裝木窗能夠起到減輕侵害的作用,但其安裝的木窗材質價格較高,不具有減輕侵害的必然性,所以酌情考慮由被告賠償其1000元。關於劉某要求賠償檢測費100元的訴求,亦應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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