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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5月25日刊登《牛肉棒『丟了』生產日期》一文,報道了沃爾瑪超市和平路店和生產廠家被消費者起訴一案。昨日下午14時,和平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了此案。
被告沃爾瑪超市和平路店認可曾出售『母親』牌牛肉棒給原告,但對涉案牛肉棒是否系從被告超市處購買產生疑問;第二被告養生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則提出,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有被人為擦掉的可能。兩被告均表示,其生產、銷售的『母親』牌牛肉棒是合格產品。
沃爾瑪:
不能證明系從被告處購買
庭審中,沃爾瑪超市和平路分店對自己的被告資格、涉案牛肉棒來源、包裝上無生產日期原因、法律中應承擔的責任及原告適用法律等問題,提出5項答辯理由。
沃爾瑪超市和平路店代理人首先提出,沃爾瑪超市和平路店作為分店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被告資格,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原告方提供的未打印生產日期的『母親』牌牛肉棒,被告沃爾瑪超市和平路店認為,原告購買該商品時未經公證,不能證明是從沃爾瑪和平路店購買的。同時,超市進貨銷售中,嚴格執行各項程序,出現生產日期漏打『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塑料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是可以人為擦拭掉的。
該代理人指出,沃爾瑪是商品零售企業,不從事生產,商品系從第二被告處統一購買而來,超市沒有故意涂抹、修改生產日期,故合法權益應受保護;被告超市在銷售中不存在虛假告知和隱瞞,也沒有誘導顧客,因此不存在欺詐,原告要求『買一賠一』沒有法律依據;被告超市所售牛肉棒為『合格商品』,未被質檢部門鑒定為『不合格』。
養生堂:
一段錄音透露『私人恩怨』
庭審質證中,第二被告養生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下文簡稱養生堂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未打印生產日期的『母親』牌牛肉棒提出疑問,並指出,牛肉棒的生產日期都是逐一噴印並經過檢查的,涉案牛肉棒中顯示問題可能是運輸上架後,消費者用手擦掉或其他原因造成,『普通的二鍋頭酒就能把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擦掉』。
養生堂公司同時表示,牛肉棒包裝形態完好,並未給原告造成損失。
庭審中,養生堂公司還出示了一段錄音,是其工作人員與原告電話『調解』的內容,以此證明原告在談話中透露與沃爾瑪有『私人恩怨』。養生堂公司對原告是否為『實際消費者』身份提出質疑。
原告:
被告必須提供生產日期
對沃爾瑪超市和平路店自稱不具備被告資格一項,原告洪先生稱,根據本市曾審理的兩起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可以證明該店具備被告資格。
對於第二被告提供的錄音證據,洪先生稱,他打電話時曾問及對方是否錄音,對方回答『沒有』,說明該錄音是在他沒有知曉情況下私錄,故洪先生對其證據效力持保留意見,並認為錄音與案件爭議焦點無關。
洪先生表示,兩被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商品出廠時有生產日期,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故要求第二被告必須提供出生產日期。
對上述要求,養生堂公司表示,其生產的『母親』牛肉棒是符合國家質檢部門認證標准的,對原告要求的生產日期,無法提供。
昨日庭審結束後,法官宣布休庭,本報將繼續關注本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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