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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出租汽車的安全管理,保證乘客和駕駛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市客管辦根據國家和本市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發出通知,重申全市出租汽車運營必須攜帶滅火器並確保其正常、有效。
通知要求,全市各出租汽車經營企業、聯眾出租汽車服務中心要采取黑板報、每月例會等多種形式,加強對駕駛員開展攜帶和使用滅火器的安全教育,做到一旦發生意外情況時能夠迅速、正確使用滅火器。要把運營攜帶滅火器作為近期月檢工作的重點,凡不攜帶滅火器的,月檢不予通過,並限期整改,消除隱患,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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