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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車場、超市或是飯館內,常會看到『財物自理,丟失概不負責』等告示牌——免責聲明,能否推卸責任?
無論是在停車場、超市購物,還是在飯館就餐,常常會看到『財物自理,丟失概不負責』、『免費存包,丟失概不負責』的告示牌。當商家以這樣的方式對顧客保管財物做了提示,仍然出現了物品丟失、被竊的情況,是不是商家就能以有這些標明『丟失概不負責』內容的告示為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呢?
『不保管』聲明不具法律效力
在一家私企工作的楊女士告訴記者,不久前她到一家咖啡店見朋友時,將車停在了馬路邊上的停車場,還交了存車費,等出來時卻發現後備廂裡的筆記本電腦被盜了,於是要求停車場賠償。停車場認為,在其張貼的『停車須知』裡,已明確告知『請妥善保管車內外物品,丟失概不負責』。因此他們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還有一些酒店、超市的停車場裡,會貼有『免費停車場,不負責看管車輛及車內財物,如有丟失概不負責』的告示。他們宣稱只是提供場地供車輛臨時存放,不對車輛及財物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對於這種情況,天津德欣律師事務所任秀福律師認為,停車場『只提供場地,不負責保管車輛及車上財物』的告示,是停車場單方作出的免除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車輛停在停車場,車上物品和汽車是一個整體,解決其受損索賠爭議的關鍵在於存車人和停車場是否已經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對於收取費用的停車場,盡管可能是以場地租賃費、停車服務費的名義收取的,但均應視為保管關系成立。商家提供免費停車場也是其經營內容的一部分,表面上停車免費,影響合同關系的認定。一旦停放車輛丟失或損失,均應視情況由停車場經營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免費存包仍須擔責
大型購物超市經常會要求顧客將自帶的較大提包存入自動存包櫃或交到存包臺。通常商家提供的是免費服務,且往往會貼出告示,『物品丟失,商場概不負責』。某高校學生小鄭在去超市購物時,放在超市櫃子裡的物品丟失。小鄭認為自己的東西是存放在超市的櫃子裡丟失的,超市就應該對此負責,超市卻以『此項服務是免費的』為由推脫責任,聲稱『概不負責』。
律師認為,超市往往會為方便管理而對顧客提出存包的要求,同時無論收費與否,存包都構成了商家對顧客提供的配套服務。當顧客把物品寄存在商場,雙方即確立『保管合同』關系。作為保管人,如果商家因保管不善等服務過錯造成顧客的損失,商場要全部賠償。而上面提到的『告示』事實上屬於商場單方面做出的免除己方責任『格式合同』,對顧客無約束力。但顧客仍需舉證證明寄存的物品是什麼,價值有多少,這樣纔有可能獲得賠償。
『財物自理』聲明不能免除義務
同以上情況相仿,在酒店、飯館裡就餐時,也常會看到貼有『顧客財物自理,丟失概不負責』的告示。在某公司工作的侯先生中午在一家飯店就餐時,放在手提包裡的手機被盜了。雖然他立即打電話報了警,仍未能抓到小偷。於是他想起訴要求飯店承擔賠償責任,但又不知道在飯店明確標明『顧客財物自理,丟失概不負責』的情況下,他的賠償請求能否獲得法律支持。
對此,律師表示,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對他人負有必要注意義務的人,在經營的場地對於顧客的財產和人身安全負有必要的保護義務,或者依照法律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酒店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並采取了防范保安措施,則酒店不必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則其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對於店裡告示的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否則視為無效。盡管這些聲明能夠起到提示顧客小心保管財物的作用,但經營者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仍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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