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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青年10小時命喪醫院
家屬索賠40萬元法院未予支持
訴爭焦點:死亡賠償金
27歲男子張某因突然四肢乏力入院治療,並被確診爲低血鉀症,醫院給張某進行了靜脈點滴補鉀治療。由於補鉀過量,張某經搶救無效,在入院一天的時間內死亡,張某家屬要求醫院賠償40多萬元的損失。經審理,法院判定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12萬5千多元,家屬因不服判決多次上訴。日前,市高院駁回家屬的再審請求。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死亡賠償金”始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成爲本案訴爭焦點。
27歲青年10小時殞命
醫療事故鑑定責在院方
從感覺身體不舒服到入院治療,僅僅不到一天的時間,患者張某卻將生命永遠留在了醫院。事情發生時,張某剛滿27歲,每年可以爲公司創造幾十萬收益的他,可以說是個有能力的員工,更是家中的頂樑柱。張某平時身體也很健康。但是,事發當天,張某無緣無故覺得自己渾身乏力,拿東西都拿不穩,雖然身體很不舒服,但是張某憑藉僅存的一點體力,自己開着車去了附近的一家醫院。
經診斷,張某患有低血鉀症。上午11點,張某被安排在了內科病房輸液治療,當時張某各項生命體徵還很正常,入院4小時後,張某的神志還很清醒,呼吸也很平穩,醫院繼續靜脈補鉀,到了下午4點多的時候,張某突然出現抽搐、大小便失禁等症狀,並且很快心臟停搏,經過5個小時的搶救,張某被宣佈臨牀死亡。從張某入院治療到死亡,只有10個多小時。
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消逝了,低血鉀症並非不能救治的病症,而且救治措施並不複雜,爲何張某卻命喪醫院?經天津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鑑定,醫方入院診斷低血鉀症明確,但是在醫療過程中對補鉀計算不準確,應該使用輸液泵補鉀,病歷中未記錄輸入量,不符合補鉀的基本原則,同時,醫方在醫療過程中應多次做電解質、心電圖等,及時調整治療方案,患者的死亡與醫方的醫療行爲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根據相關條例,判定該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
家屬索賠40萬元
醫院堅持沒責任
人死不能復生,張某的家屬在悲痛之餘想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患者家屬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費用總計40多萬元。
但是,醫院的觀點卻是診斷明確,治療完全按照醫療常規進行補鉀,監測不到位不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低血鉀造成的不可逆心肌損害,突發心顫,醫院不存在醫療過失,同時,醫院對天津市醫學會做出的醫療事故鑑定有異議,希望提起中華醫學會重新予以鑑定。但是,這個要求沒有獲得法院的批准。
法院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認爲原告要求以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來確定賠償責任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法院判定原告可獲包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12萬多元,而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因爲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死亡賠償金
給還是不給?
患者家屬對法院的判決不滿,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死亡賠償金”26萬元,但經過審理仍然維持原判,日前,家屬再次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被駁回再審請求。在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規定了死亡賠償金,但是,醫療事故中死亡賠償金的要求一般得不到支持。據瞭解,目前全國法院每年審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達1萬多件,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達4萬多件。患者天價索賠和醫院鉅額賠償層出不窮,各地法院判決也各有差異,少則幾萬元,多則百萬元。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王平律師告訴記者,這起醫療事故案件,法院判決在現行法律規範語境下沒有問題,根據最高院2003年曾發佈通知規定,醫療事故引起醫療賠償糾紛,參照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規定,進而在司法中確立了審理醫療侵權賠償案件“區分不同類型分別適用法律”的原則。2004年,最高院公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但是,這卻使案件審理遭遇尷尬,判決引發爭議——即構成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損害嚴重有可能賠償較低;相反不構成醫療事故適用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損害較輕有可能賠償反而較高。兩者差異點關鍵在於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沒有的死亡賠償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