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完善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嚴格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有關政策,經請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現就本市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曾經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後因個人原因中斷就業人員辦理退休問題通知如下:
1993年1月1日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曾經從事特殊工種工作,且在實行個人繳費以前因個人原因中斷就業(即中斷連續工齡)的人員,凡1993年1月1日以後重新就業或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實行個人繳費以前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年限,不能作爲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依據。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實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