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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在職期間利用職權挪用公款1億元爲他人註冊公司,日前,曾爲某國有大型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的華某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刑7年。
據指控,1997年7月至2003年12月間,華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負責集團的全面工作。其間,華某與一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相識。2000年4月,蔣某向華某表示,她將成立一傢俬營性質的投資有限公司,需要1億元用於工商登記註冊驗資,並提出讓華某幫忙解決。2000年4月25日,華某兩次利用職權,責成集團財務部門,在蔣某提供的銀行賬戶上加蓋集團公章,使集團在某銀行開立了賬戶。隨後,華某責成財務部門人員,以集團與蔣某的公司業務用款的名義,從新立賬戶開具單張金額爲5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20張,共計1億元交給蔣某。此後,蔣某委派其財務人員持承兌匯票,到銀行辦理了貼現承兌手續,並將貼現的共計1億元,分別劃在蔣某、蔣某之夫和蔣某的三位朋友名下,使5人在成立投資有限公司時用1億元資金作爲個人股份投資註冊驗資。2000年4月,蔣某在辦理完公司註冊事宜後,將1億元資金歸還華某所在集團。
庭上,辯護律師爲華某做了無罪辯護。華某辯護律師提出,華某所在的某集團雖爲國有企業,但與蔣某的貿易公司有經濟往來,互相參股、共同經營。華某出借資金的目的是爲雙方合作購買某公司的股權,有投資成分,並非爲牟取個人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構成犯罪。
法院觀點
法院認爲,對於華某辯護人提出華某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華某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公共財產使用收益權受損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數額巨大的1億元公款爲他人註冊公司使用的行爲,其行爲依法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侵犯了公共財產的使用收益權,已構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