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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老人憤怒地舉起“板磚”衝向違章車輛,讓人不禁聯想起蒙面俠客佐羅。這種行爲據說讓不少圍觀羣衆拍手稱讚,掌聲卻更引人深思。
老人爲自己行爲的辯護是“替天行道,爲民除‘害’”。當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爲屢屢出現,當羣衆反感甚至憤怒、卻無能爲力時,當交管部門坐視不理時,老人的行爲在法律上,似乎可以被解釋成爲一種“自力救濟”行爲。
在民法領域中有一種情況,當公民無法通過公權力保障自身利益的時候,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採取自助式的“自力救濟”措施。然而,老人砸車的行爲能否被界定爲此呢?首先,砸車是典型的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其出發點不僅僅出於自身的安全考慮,更多的是維護公序良俗,其所要保障的絕對是合法的權利。其次,選擇砸車這種極端的方式,來達到懲治違章司機的目的,目的正當手段未必正當。再深一步觀察,老人行爲本身已經構成對司機民事財產權利的侵害,受害方完全可以通過求償程序來追究老人的責任。
網絡輿論這次並沒有一邊倒向老人一方,不少觀點在理性思考這種過激舉動背後行政執法力量的缺失。砸車之舉實在不能成爲後人仿效的典範,以暴制暴的處理方式,似乎只能是法治社會的倒退。
佐羅式的民間“執法”力量,也應當得到正確的疏通引導,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老人打出“保衛生命線,守護斑馬線,向闖線汽車開炮”的口號,怎樣才能使得斑馬線不再是馬路危險地帶,成了擺在行政執法部門面前的首要任務。廣州市在2003年曾經推出過鼓勵公民“拍攝舉報交通違章獎勵”政策,最終因爲民間證據不符合法律有關取證程序規定,而無法作爲行政處罰依據而作罷。這也提出一個民間力量執法存在是否程序正當的問題,馬路佐羅不能無照上崗,給他們賦予合法的權力方是正途。在此不妨引入交通協管員制度,讓像蘭州老人一樣有熱情有能力的羣衆披上法律的斗篷。(文/劉晶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