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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生病急需鉅額醫療費,丈夫又離家出走,李女士就將夫妻共有的房子賣掉。丈夫趙先生得知消息後將買房人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討回房產。
昨天記者從房山法院河北法庭獲悉,法院判決妻子賣房行爲有效,駁回了丈夫的訴訟請求。
趙先生和李女士在1999年購買了一套住房,房屋產權登記人爲趙先生。
2005年,雙方因家庭矛盾發生爭吵後,趙先生賭氣離家出走。
2007年10月,李女士因爲女兒生病,需要鉅額的治療費用,便以10.6萬元的價格將住房賣給了張某。
去年12月,離家出走3年多的趙先生突然回家,發現妻子和孩子搬了家,房屋也已經易主。
他認爲,妻子無權賣掉兩人共有的房子,於是起訴到房山法院,要求撤銷李女士和張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
法庭上買房者張某認爲,李女士以趙先生的名義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對趙先生已經構成了表見代理,自己已經搬進去住了一年多,並且已經辦理了產權變更,因此不同意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最終判決認定,李女士賣房的行爲對趙先生已構成了表見代理,且張某購買房屋屬於善意取得,因此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駁回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名詞解釋·表見代理
是指行爲人(李女士)雖沒有代理權,但其做出的行爲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張某)相信其有代理權,從而與其進行訂立合同等活動。如被代理人(趙先生)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應由無權代理人(李女士)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