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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兇犯+重病”
刑罰執行面臨一道難解之題
按照相關程序,看守所在押人員被判刑後,法院發來執行書,看守所會將在押人員轉至監獄服刑。然而,一名同案犯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按照法律規定,範旭東只能繼續等待終審判決。而按照範旭東的病情估算,他根本等不到終審的那一天。
警方認爲,即便如此,看守所也必須爲其積極治療,這是關懷也是責任。因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有關條款規定,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也明確,對患病的人犯要及時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治療;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時,依照規定辦理。
“這是個大問題。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患嚴重疾病,可改變強制措施保外就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犯,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保外就醫。”陝西省監獄管理局一位民警告訴記者,一些重刑犯人高額治療費用擠佔了政法機關緊張的辦公經費。
據瞭解,根據有關政策,被法院判刑的人,其社會醫保關係自行終止。也就是說,這類人員已不再是參保對象,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服刑期間的醫療問題轉由監獄、勞改部門承擔。
“監管機構現有醫療水平不具備治療大病、重病的條件,不救要承擔責任,治不好又恐引起法律糾紛,現行法律規定讓重刑犯醫療問題變得棘手。”陝西省女子監獄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民警認爲,犯罪人員應該被納入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由政府財政拿出專項基金來解決。
對於未央看守所包攬醫療費的做法,馮衛國也有其他的看法:“看守所和監獄都不是專業的醫療機構,而醫療經費又是國家預算內行政事業經費,所撥有限。因此,由他們來承擔在押人員或服刑人員過多的醫療風險是值得商榷的。我認爲,爲了讓服刑人員享受與普通公民同樣的健康權,可嘗試讓監獄、服刑人員及親屬和社會按比例共同承擔醫保費用,這樣既有利於節省行政成本,又能避免國家醫療資源浪費。而且,從範旭東事件中可以認識到,既然治療費用最終還是由政府來承擔,那有關機構何不更主動一些,對在押人員重大醫療事件處理和醫療保障問題,制定出更明確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