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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爲工傷”的規定。主要理由包括:有了交強險賠付,工傷待遇就不該有了;上下班途中雖可視爲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不等於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認定麻煩等。
“上下班途中不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本來就不應該賠”的說法,等於從事實上否認了我國自制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來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範圍這一做法的合理性。它觸及“工傷認定依據”這一關鍵問題。一般而言,“與工作聯繫的緊密性”應作爲界定是否屬於工傷的主要依據,“上下班途中”並非遊山玩水、購物觀光,它只與工作有最緊密的聯繫,將其裝進工傷這個“筐”裏並不過分。
退一步說,如果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能算工傷,那它還能算什麼傷呢?相信每個人都無法接受這樣的事情發生:自己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致殘,只領到幾萬元的交強險賠償金,卻得自己承擔全額的醫療、交通、住宿費用以及誤工造成的薪金損失,甚至因喪失勞動能力而被企業掃地出門;如果肇事車主沒上交強險,賠付能力又不足,自己頓時沒有了活路……
如果說交強險賠償與工傷待遇只能選其一,相信絕大多數人寧願選擇後者。交強險才能賠多少錢?反觀工傷待遇,能報銷醫療、交通、住宿費用,工資不會因誤工而損失;萬不得已退出工作崗位者,每月也有一定數額的傷殘津貼。可見,工傷待遇不僅是應對事故的保障,還是生活保障、職業的保障,不可用交強險來“偷桃換李”。
涉及普通職工的社會福利與保障,往往是增加一項難,取消一項卻很容易,所以對於上述條款,筆者不僅不贊成刪除,反且認爲應該加入,即不僅僅是“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對於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意外傷害,如遭遇火災或恐怖襲擊等都可考慮納入工傷。工傷認定,宜加不宜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