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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義興
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在推進水價改革過程中嚴格履行水價調整程序,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尤其要做好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不用說,這次國家發改委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這個水價調整文件,顯然應該是針對近期因上海等13個城市已經或準備上調水價,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而發的。然同時應該不難預期,如果沒有新的措施出臺,兩部委這個只泛泛而談的“要求”,將很難扭轉各地一哄而上的水價上調之風,結果也可能只有一個———泥牛入海!而之所以會出現如此行政狀況,其中有一個相當重要原因:就是因爲在水價調整的背後缺乏基本的行政倫理。
首先,就行政倫理上講,正如社會所周知,現代社會的行政機關,由其所有的社會公共管理性質所決定,行政機關所應追求、也只能追求的中心目標無疑應當是社會公共與公衆利益的最大化。這也就是說,不論是行政行爲在必要情況下對經濟的干預和宏觀調控,或者是對社會公正與公共秩序的維護,只有在其所有的行政目標都指向公共與公衆福利最大化並有相應具體體現時,這樣的行政行爲才能說是符合社會要求,也就是符合行政倫理的。對此就以當前各地的水價上調來說,雖然城市自來水生產成本、節約用水在理論上的確是上調水價的一個重要理由。但要指出的是,與追求市場利益最大化的商家不同,衡量行政行爲是否正當、是否合理的標尺只能是:相關的行政行爲是否在最大程度上使社會公共與公衆福利水平有了相應的提高,並且這樣的行政行爲還必須是以不降低社會弱勢羣體福利爲前提的。
還有,從行政取向角度看,在事關千家萬戶利益的社會公共福利問題上,市場化應該不會是任何行政行爲的首要選擇。因爲其中的道理很簡單,由政府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所決定,更多地爲社會公共與公衆福利水平提高創造條件,理應是所有行政工作努力的中心。而在水價上調問題上,純市場化方法的選擇,必定會損害弱勢羣體利益,而結果也就會像衆所周知的“木桶原理”所說,因爲低收入羣體這塊社會“短板”因水價上調而被截得更短,就此社會總體福利水平也會因此而降低。所以,顯而易見,如果沒有剛性的保障性託底機制保證,水價上調,只能說是一種缺乏基本行政倫理的行爲表現。
在社會公共產品問題上,任何離開社會公共與公衆福利水平提升的行政行爲,不但有違社會起碼要求,同時也是缺乏基本行政倫理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