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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樓盤廣告
20天一分工錢沒拿到
小艾、小瑋、小宗分別是大一、高三和初三的學生,他們利用暑假給一家房地產公司發宣傳單,結果工作了20天,卻被告知一分錢工資都沒有。找到本報時,他們欲哭無淚。
用“藝名”發傳單的公司
7月15日小艾、小瑋、小宗在濱江道逛街時,看到有人發“盛世·鑫城”的樓盤廣告,上印“長期招聘業務員及銷售代表”。他們也想憑自己的勞動減輕家裏的負擔,於是按照廣告上的銷售中心地址“海光寺經濟聯合大廈1137室”去應聘。一位被稱爲組長的劉某接待了他們,在要走身份證複印件後說無薪試用三天。該公司人員都有“藝名”,15日至17日,他們三人要爲藝名“一帆”者發單子。“劉某告訴我們,如果有人問樓盤的地點就說在楊柳青森林公園高爾夫球場旁。我們要求到樓盤現場看看,組長說不用了。” 18日,“免費”試用後劉某將他們帶到河北區金緯路金正公寓的一個單元房裏,交給藝名“三豐”的組長,言稱帶薪試用7天。他們每人領了2000張宣傳單後便上街了。8月5日,小瑋因要開學提出不想繼續幹了。“三豐”便告訴他們,不幹可以,但因“成績不好”,一分錢工資也沒有。他們詢問爲什麼“成績不好”,“三豐”才告訴他們公司有“規章制度”。7天試用期如果有2天沒有客戶回電諮詢就開除,正式干時每天必須有2個以上諮詢電話,一星期沒有10個電話就罰錢或開除,不許有假電話等。
“有許多客戶是當着我們的面打過諮詢電話的,卻都被說成是假的。因爲不許我們找客戶要聯繫電話,所以我們也無法覈實。這些天,我們每人都發了6000多張宣傳單,在濱江道、南京路通訊一條街、圖書大廈、海河中學、衛國道家世界、人人樂超市、海河廣場,萬新村、曙光裏等小區,天津醫院、環湖醫院等地都發過,還多次被單位或小區保安驅趕。”
小瑋說:“當我們要工資時,‘三豐’就說沒錢,後來就關機。現在我們找不到公司的任何負責人。”小宗說:“應聘時,對方沒有和我們籤任何協議,我們要求籤他們也不籤,現在想來都是騙局……”
記者調查“神祕”公司沒回應
8月11日上午,記者來到海光寺經聯大廈1137室,這個房間裏除了貼有該樓盤宣傳單外,僅有幾張桌子、幾把椅子和兩部電話。兩個穿制服的女子坐在那裏,一個自稱是“業務員”,另一個是“祕書”。記者要求見經理,但等了半小時也沒見人,只得留下電話希望對方與報社聯繫。再來到河北區金緯路金正公寓某單元房,佈置與經聯大廈如出一轍,仍是兩位穿制服的小姐。“業務員”說經理一會兒就來,後來又說經理來不了了。當問到小艾他們幹了這麼多天爲什麼沒有工資時,她們一位說他們試用期沒過被開除了,另一位說他們自己不幹了,沒有業績,有電話也是假的。之後,業務員就起勁地向記者推銷起房子來。記者同樣留下名片讓負責人回來聯繫,同樣沒有迴音。
電話諮詢問樓盤在哪兒,對方起初說在楊柳青,後來又說距離楊柳青10分鐘,卻不說10分鐘是步行還是開車……經記者瞭解,西青區並沒有這個樓盤。那麼該樓盤究竟在哪呢?在向市工商局查詢後得知,這家印製宣傳單的企業“天津金威創展投資有限公司”,其註冊地點在武清區王慶坨,註冊僅留有一個手機號碼。記者撥打該手機號碼,一女子接電話後稱:“我不是某某某(登記的法人)。”隨後便掛了電話。一家在宣傳單上聲稱規模如此大的公司,竟然很難找到一位負責人,真是“神祕”的可以……直到截稿時,該公司也無人與記者聯繫。
除了提醒,我們還能做什麼?
“我們希望能拿到應有的報酬,希望提醒更多的學子……”在灑滿陽光的接待大廳裏,學生們那無奈卻始終飽含期望的目光,讓人無從迴避。無論從哪個角度講,這一堂“社會課”讓他們有點難以接受。爲什麼會這樣?爲什麼沒人管?沒人管是不是意味着今後我也可以這樣?第三個問題,想來就有些讓人不寒而慄。
的確,我們應該“提醒”後來人。我們多少有些“冠冕堂皇”地說:以後學生勤工儉學要儘量迴避娛樂場所,要對用工單位的誠信有個判斷,要簽署正規的勞動協議,不要相信毫無信譽可言的黑中介,工作前不要隨意交押金……但這些“或許有益”的提醒,在他們的目光與反問面前,顯得多少有些蒼白。
那麼除了提醒,我們還能做些什麼?誠然,根據《勞動法》,學生勤工儉學能不能算作勞動者尚存爭議,勞動執法部門則傾向於“不算”。但這是否就能成爲我們坐而論道、置之不理的理由?用工單位這種明顯的違規操作行爲,監管部門就真的無計可施?3個月前,同樣是“KTV招聘學子”,河西勞動部門介入調查,20多名學生至少拿回了服裝押金;和平勞動部門也曾率先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針對“KTV假招聘”的調查,並呼籲公安部門介入。一位多年在公安局法制部門工作的民警告訴記者:“3人以上爲衆,如果超過3名學子前來報案被詐騙,派出所應該受理並作出調查。”
勤工儉學拿不到報酬,上法庭維權的“維權成本”對學子而言似乎太大。可如何更好地維權,雖已成爲衆多學者的論文題,卻迄今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最接近的,可能是2007年7月,教育部、財政部聯合發佈的《高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而這又確實有些“脫離現實”。問題層出不窮,我們的法制建設者能做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