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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臺的新版國內旅遊合同今日起正式實施。新版合同出現了許多變化,比如明確規定旅行社在旅遊中安排的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次數、收費標準應提前告知旅遊者、遊客買到假貨旅行社需先行賠付等,還首次增添了“老人優惠條款”等人性化規定。從現在起,在國內旅遊組團活動中,本市旅遊者和旅行社均可使用該合同,原《國內旅遊組團合同》到今年底停止使用。
購物次數須明確限定
不少遊客常常在旅行中遭遇五花八門的自費項目、沒完沒了的購物,影響了正常的景點遊覽。旅遊部門的統計表明,旅遊投訴主要集中在強制購物等方面,以往遊客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很籠統,使得遊客在投訴中無據可依。新版旅遊合同要求旅行社必須寫清購物次數、地點、時間,以及自選項目名稱、費用等。如果導遊以各種藉口強迫遊客參加超出合同範圍的自費項目,遊客可當場拒絕並向有關部門投訴,還可要求旅行社按合同條款進行賠償。
在衆多旅遊糾紛中,旅遊賓館的標準問題也是爭議的熱點之一。新版合同中要求旅行社不得出現“準X星級”、“相當於X星級”等模糊用語。需完整註明住宿信息,如住宿總天數和每天入住酒店名稱、標準等相關信息。
遊客買假貨旅行社先賠付
“旅遊途中游客買到假貨旅行社應先行賠付!”《合同》特別考慮到遊客購物後的維權問題。遊客在合同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爲假冒僞劣商品時,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天內,遊客若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且告知旅行社45天以上的,遊客可憑有效證明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
本市旅遊部門有關人士認爲,旅行社先行賠付將促使旅行社增強責任意識。今後,旅行社必須認真考察地接社的資質、信譽,這樣就能有效遏制旅行社與購物商店之間搞串購、騙購行爲,實現陽光購物。
首次增添“老人條款”
我國許多景區對老年人和特殊人羣大都有門票優惠,新版旅遊合同的通用條款之中明確了針對老年人和特殊羣體的優惠條款。若遊客中存在老人和其他特殊羣體,如按照景點政策可享受優惠門票,則由導遊出示證明,回團後據實退還享受優惠部分的費用,此舉可爲老年人出遊節省不少費用。
天津國旅副總經理徐克平認爲,由於老年團有一定特殊性,此舉有利於規範“銀髮旅遊”市場。
遊客違約也要賠償
與以往相比,《合同》首次明確了遊客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特別是規定了“旅遊者需在報名時提供真實內容”、“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爲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多項義務。遊客一旦違約,也要承擔賠償。
新《合同》還對旅行社需要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更加細化,明確了“向遊客提示購買個人旅遊意外保險”等多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