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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降低撫養費,張女士將12歲的兒子告上法庭,但張女士提供的證據,卻不足以證明她主張的生活困難的理由。法院在判決時認爲關於撫養費的問題,張女士和其前夫離婚時已有約定,法院也已經確認,所以她應自覺履行,最終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日前,張女士將親生兒子小浩告上法庭,她在訴訟中說,她與前夫在2008年7月離婚,離婚時前夫要求她每月給兒子450元撫養費。張女士稱,她每月僅有600元左右工資,給完撫養費僅剩120餘元,另外還有債務要還,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現其和母親一起居住,將原來的房子租出去了,有400元租金,現要求自2009年6月起,降低撫養費爲每月115元。
庭審中,作爲小浩的法定代理人,其父親說,原告工作多年,有固定工資,還有大額存款,其名下房子出租多年,租金收入穩定,其收入有給付能力,而他則早年下崗,到處打工收入不穩,原告要求降低撫養費損害了兒子小浩的利益,所以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原告張女士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庭審中原告提供的證據,證實其每月除固定工資外,還有出租房屋的400元收入。關於撫養費的問題,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離婚時已有約定,法院也已經確認,所以原告應自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