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作爲一歲女童的代理人,將前夫告上法庭,訴求對方承擔女童就醫的一半花費。日前,案經兩審,法院根據《婚姻法》中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合理要求這一規定,判令女童就醫的一半費用2200餘元由被告父親承擔。
經審查明,在女童不滿一週歲時,父母就離了婚。當時,雙方約定女童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給付600元的撫養費,直到其能獨立生活爲止。
去年12月至今年1月間,女童生病住院,共花去醫療費4500餘元,在母親的代理下,她訴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其在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每月的撫養費在原有基礎上再增加200元。
審理中,被告父親辯稱自己已經按期給付了撫養費,並就女童看病就醫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認爲,根據《婚姻法》中關於給付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已在離婚時對此有過協議或判決的,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合理要求這一規定,判令被告需對女兒就醫的費用承擔五成,判令其給付女童醫藥費22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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