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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3年1月,北京的朱先生首付20萬元,再加上按揭貸款10萬元,購買了一套價值30萬元的房屋。不久,朱先生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證。
2004年8月,朱先生與楊女士登記結婚,婚後兩人在該房居住。房屋的按揭貸款10萬元由朱先生與楊女士的共同收入還清。後因兩人感情不和,2007年2月楊女士起訴離婚。此時該房屋經評估已增值爲60萬元。楊女士認爲,自己與朱先生共同還貸,應按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按揭貸款10萬元佔原房價的三分之一,因此現房價值的三分之一就應由她和朱先生共同均分,故要求分得10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由於楊女士與朱先生婚後共同還貸,因此該房屋中屬於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應歸雙方共同所有。法院判決准許離婚,朱先生一次性給付楊女士雙方共同還貸部分房屋增值價值的一半10萬元。
[案例評析]
該房屋的所有權屬於朱先生,這是無需討論的。但是,對於一方婚前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對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分割、如何分割,目前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理論界與實務界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離婚時對用於婚後還貸的全部款項50%應予以返還;第二種觀點認爲,對於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的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筆者不同意第一種觀點。因爲當初夫妻二人用於還貸的這10萬元是屬於雙方共同共有的,每個人對這10萬元都擁有全部的所有權。此時,夫妻之間不存在誰借誰錢的問題。在離婚時,這10萬元已不復存在,也不存在分割這10萬元的問題。我們也沒有任何理由推定當初是一方找另一方借錢;也沒有任何理由認定,當初的共同還貸行爲到離婚時就演繹成了夫妻間的借貸行爲。由此可見,第一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相反,有目共睹的是,這10萬元仍是以房屋價值一部分的形態存在着。雖然這種“房屋價值一部分”的市場價格是變動的,但它在整個房屋價值中所佔的比例卻是不變的。故筆者認爲,用雙方共同共有的10萬元換來的在房屋價值中所佔一定比例的那部分價值是雙方共有的。既是共有,如何處理便無須贅言了。
有專家認爲,“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爲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爲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爲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爲所產生,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爲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摘自吳慶寶主編的《民事裁判標準規範》)根據此觀點,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亦應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顯而易見,涉案房屋的增值絕對不是純自然增值。若沒有雙方的共同還貸行爲,涉案房屋會因爲銀行行使抵押權而不復存在,可見,涉案房屋的增值是由於自然增值和雙方出資行爲共同作用的結果。
筆者認爲,在處理按揭房屋的增值部分時,首先應把增值部分劃分爲婚前個人償還的部分和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部分。婚前個人償還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應視爲夫妻雙方的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