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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費者國女士投訴,其父母在收看電視時,家中彩電突發異響,出現火星,冒出濃煙。檢查後發現是由於電視機內部自燃,將機座底部燒個洞,並造成電視櫃表面損壞。國女士與彩電售後經理協商未果,一起來到市消協。其售後經理以電視已超出保修期限爲由,認爲出於對消費者的同情,可以更換一臺電視並補償200元,不同意消費者提出的賠償電視櫃等損失的要求。爲此,天津市消協就有關產品安全責任的問題提醒廣大消費者:
一、產品安全責任不能以保修期爲限,安全使用期內的商品都應保證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產品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但消費者要注意在國家規定及產品說明書中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內使用商品。
二、消費者人身、財產受損害的,應當以實際損失爲索賠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消費者可依法獲得相應賠償。
三、商品長時間使用需防範安全隱患。對於標註安全使用期限的商品,切勿超期使用。對於未標註安全使用期限的商品,應定期檢查,感官上發現異常應及時與廠商聯繫。商品出現老化、變質、性能降低等現象應重新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