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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新保險法正式實施了,不過這究竟帶來了哪些變化,很多消費者並不是很清楚。爲此,記者特別諮詢了相關業內人士,提醒消費者在投保時注意以下問題。
注意一先簽署風險提示書
保監會要求,從10月1日起,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啓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該項規定不止限於個人代理渠道,在銀行代理渠道銷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包含一年期)的個人人身保險產品同樣需要簽訂提示書。
記者從信誠人壽公司網站看到,該公司已推出了《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從具體內容來看,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對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進行了明確提示;對分紅險等保險產品的特性做出了區分。今後,消費者在投保時要注意簽署提示書,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時諮詢保險代理人,避免產生糾紛。
此外,保監會對已執行了7年多的投資型保險演示利率上限進行了部分下調。根據通知,用於利率演示的分紅保險的高、中、低三檔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於6%、4.5%、3%(原規定分別爲6%、5%、4%);投連險的高、中、低上限爲7%、4.5%、1%(原規定分別爲7%、5%、3%);萬能保險高、中、低上限爲6%、4.5%和最低保證利率。業內人士分析,這主要是爲了避免投保誤導,給消費者一個合理的收益預期。
注意二明確理賠程序時限
很多消費者在理賠時抱怨:“爲什麼保險公司不一次性告訴我應該帶齊什麼東西?”“都拖了這麼久,到底什麼時候能把錢賠給我!”針對此類問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爲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及時作出覈定。情形複雜的應在30天內作出覈定,並將覈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覈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注意三車輛轉讓出險照賠
在車險糾紛中,很多是由於車輛轉讓沒能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不過,這種情況可能會產生改變,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業內人士分析,這就說明車輛轉讓,保險權益也轉移,二手車車主即使沒有完成保單過戶,出險後保險公司照樣理賠,不得再以“未告知”拒賠。
不過,新保險法也規定:“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注意四核保期出險賠不賠
消費者購買人壽保險時一般要經過保險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寫好保單並交納首期保費後,往往有一段時間等待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在這段等待期,投保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呢?
從國外的情況來看,保險公司通常會在被保險人等待批准合同期間,向其提供一份臨時保險合同,以此來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注意五新增不可抗辯條款
在新保險法中,還借鑑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記者程謨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