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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國內幾大門戶網站都出了一條重要消息,『兩高』確定了一系列新罪名,其中最吸引人眼球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為數眾多的網友為此叫好,也有人針對此罪和法制建設提出一些疑問。不少網友擔心,這個罪名的規定雖好,但在具體實施中會有不到位的現象,從而使某些貪官漏網。
為此,本報請天津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沈興政為市民進行獨家解讀。
罪刑法定沒罪名沒法操作『這個罪以前就有,只不過罪名現在纔確定出來。』沈興政曾參與過《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修七』)的制訂,因此對其中的規定了解得比較清楚。
據沈興政介紹,於今年2月28日通過的『刑修(七)』,增加了一條新規定,即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視數額和情節判刑。當時雖然出了規定,但卻沒有設定確切的罪名。
『我國的刑法有一條重要的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沒有罪名,就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現在「兩高」確定了罪名,對於上述規定再執行起來,就容易多了。』沈興政說,所謂有影響力的群體,其實就是指有職位的國家工作人員。
『斡旋賄賂罪』學界提法未被認定『在這個規定裡,把賄賂罪的犯罪主體范圍擴大了。以前,只有有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纔有「資格」犯此罪,這條法律出臺後,上述人員的近親屬和與其關系密切的人也有可能構成賄賂罪了。』沈興政舉例說:『比如,張三只是一名普通市民,沒有什麼職務,但他是某局長的老同學,而且二人曾經是發小。這一點,某局長的不少下屬都清楚。現在,張三通過那些「下屬」給別人辦了不少事,得到了請托人的好處費。如果數額和情節足夠嚴重的話,張三的行為就可能構成賄賂罪。』
『關於這個罪名,以前學術界不少人支持叫做「斡旋賄賂罪」,但現在看來,這個學術提法沒有被認定,最終采取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個罪名。』(記者高立紅實習生黃萱)
網友質疑『具體操作』沈興政認為——
民心擔懮可推進法治進程
關於這個罪名在具體操作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沈興政認為將會相當復雜。而引起眾多網友熱議的,也恰恰就是『具體操作』問題。
『你看,在這個罪名裡,有一個人,即國家工作人員本人,是別人利用了他的影響力去如何如何,那麼,就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這位國家工作人員不知情,另一種是他知情。如果是後者,應視為共同犯罪,那麼罪名很可能就是受賄罪了;如果不知情,行為人單獨構成犯罪,即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另外,關於關系密切的人也會有很多說法。沈興政在這裡提到了『夫人外交』,有的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丈夫完全不知情,夫人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犯罪;如果丈夫默許或還打了『招呼』,那麼很可能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
綜上沈興政認為,規避法律的可能性是有的,網友的擔心也不無根據。但應該把這種擔懮看成好事。『民心的擔懮是推動法治進程的基礎,這就要求國家加強立法,加強解釋,加強對司法人員的教育,令其素質不斷提高,唯有如此,纔能降低百姓的擔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