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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示:
2008年8月,本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特殊”訴訟案,136名原告將同一小區內的一名鄰居告上法庭。日前,此案終得了結,畫上了比較圓滿的句號。
136戶業主爲什麼要把劉某某告上法庭?
作爲津城首例小區自治訴訟案,法庭會作出怎樣的判決和處理?
此案對小區自治及社區文明建設有哪些影響?
這些都是值得讀者關注的看點,也是值得讀者認真思考的問題。
文明生活小區自治
本市河西區某某道某某居民小區,20多個樓門的居民,共同生活在一個大院內。由於小區的規模不大,曾經聯繫過許多物業管理公司,均不願意接手管理,致使小區內的清潔衛生、管道疏通、公共照明、安全防範及綠化管理等存在諸多問題。
小區無人管理,環境髒、亂、差,不僅給居民的正常生活帶來不利影響,而且,也與全市又好又快發展,市容美化日新月異的大好環境不相吻合。一些居民表達了願意爲小區自治管理盡力的積極願望。
2007年1月,在某某街居民委員會的幫助下,20多個樓門的業主經過表決,決定對本小區實行自治管理,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
隨後,業主委員會經開會研究,達成管理共識,制定管理措施,組成小區管理小組,並且,向小區居民發佈了公告。每戶業主每月交納小區自治管理費20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僱傭物業服務人員,爲全體居民提供服務。
實行小區自治管理之後,面貌大爲改觀,清潔衛生有人做了,下水道堵塞有人疏通了,公共照明亮堂了,安全防範及綠化管理等問題也有人負責了,大家在文明整潔的環境下生活,心情舒暢。
發生糾紛訴諸法律
小區自治管理給居民帶來看得見、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務,得到絕大多數居民的肯定和支持,小區自治管理費的交納、使用比較正常,偶有業主遲交或緩交,經過溝通交流,均能相互理解和支持。小區自治管理費是維持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經濟基礎和物質保障,也是全體居民共同的利益所在。
和諧中也難免有不和諧的因素。居民劉某某從2007年1月起,拒絕交納小區自治管理費,其間,業主委員會的成員曾多次上門與之進行溝通交流,但是,一直“談不攏”。
他認爲,業主作出小區自治管理的公決,還有選舉業主委員會的事,我不知道,也沒有參加。小區自治管理是民間的自治行爲,我可以不參加。你們憑嘛要求我每月交20元?而且,我住的是企業產房屋,房屋維修等問題都由產權單位負責,我只是房屋的承租人,讓我與商品房的業主交納相同數額的管理費不公平。
業主委員會認爲,劉某某已經實際享受了小區物業服務,就應該像其他業主一樣交納小區自治管理費,不能有“特殊居民”。是本小區的居民,享受了物業服務,就應該交納費用……
因爲“談不攏”,雙方就僵持着。
至2008年9月,劉某某拒絕交納的小區自治管理費已經累計達420元。業主委員會認爲,他的拒交行爲造成了小區物業管理經費不足,侵犯了小區其他業主的利益。而且,如果任憑這種行爲繼續下去,將會影響其他業主的心理平衡,造成負面影響,倘若有人效仿其做法,且不斷蔓延,小區自治管理費的使用就無法正常運轉,最終,可能導致頗有成效的小區自治管理付之東流……
於是,業主委員會請求全體業主討論如何處理這一關係到小區自治管理能否順利堅持下去的問題。2008年6月30日,業主們作出公決,136戶業主簽名同意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要求被告劉某某交納自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欠交的小區自治管理費。
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材料有:2008年6月30日業主公決,136戶業主同意向法院起訴;某某街居民委員會證明信,證明小區實行自治管理、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小區管理小組例會紀要,證明小組實行自治及收費管理的情況;業主委員會公告及業主簽字表格等,證明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的過程。
劉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提出異議,認爲證據沒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立。他說,我沒參加會議,也沒看見公告和會議紀要,公告內容與我無關,簽名表格中我的名字不是我本人所寫。我沒同意、沒參加,要求我交費不合理。
經過法庭調查,認定了案件事實。法庭認爲,劉某某雖然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提出異議,但是,沒有提供反駁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法庭予以確認。關於劉某某所提不交納小區自治管理費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劉某某給付原告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的小區自治管理費420元。
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中院,法庭再行調解,對雙方當事人做進一步的法理宣傳和解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劉某某履行了交納自治管理費的義務。案結事了,津城首例小區自治訴訟糾紛畫上了比較圓滿的句號。
法官說法:
共建和諧 人人有責
雖然此案的涉案金額很小,但事關重要,有特別的社會意義。近年來,物業公司與業主、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呈現增加趨勢,這起小區自治訴訟案屬本市首例。
隨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改善,人們對小區生活環境及生活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本案中,某某道某某小區的業主,不滿於小區無人管理,致使環境髒亂差,造成生活不便,影響生活質量的現狀,經公決,由業主自行對小區實行自治管理,有益於小區內每戶居民的生活和居住,屬於公益行爲,應當予以肯定和支持。
法制的本義就是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爲,維護公平、公正、安定的生活秩序,構建文明和諧社會。小區自治管理是維護全體居民利益,爲全體居民服務,使全體居民受益的公益行爲,理應得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對於小區自治管理中的問題或不盡完善之處,每個居民都有權提出自己的批評或建議,以改善和提高自治管理水平,其原則是:積極的、有益的,不能以某種“理由”而損害全體居民的利益、妨礙小區自治管理的正常實施。
劉某某居住在實行自治管理的小區內,也實際享受了小區自治管理的服務,應當按照小區自治管理的規定,交納自治管理的費用。享受了相應的權利,就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和法律原則,應該成爲每一位公民自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社區文明生活的水平,實行小區自治管理,是利人利己的行爲。人人有責任,人人盡義務,才能共同建設文明、健康、和諧、美好的新生活。(記者肖秋生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