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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去世,女兒李某竟發現母親的房子讓人給賣了,還兩易其手。李某訴至法院,並要回了屬於自己的房子。
2005年,李某的父親去世後,河西區賓館西路的一套公產房變更承租人爲李某的母親魏某。2006年8月,魏某病重入院並於10月死亡。其間,不能獨立生活的李某與作爲監護人的丈夫邢某一起居住。2007年2月李某來到母親的房屋時,發現這裏已有他人居住。
經調查,2006年11月,案外人以魏某名義與被告鄭某、津房置換籤訂了協議書,調出方爲魏某,調入方爲鄭某。同年,被告友誼路房管站爲鄭某辦理了租賃合同。2007年7月,鄭某又將該房以22萬元的價格置換給郝某,即現在的居住人。李某將津房置換、友誼路房管站、鄭某、郝某一併告上法庭。
法院認爲,根據《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李某是該房的合法承租人。因此案外人以魏某的名義與津房置換、鄭某簽訂的相關文書無效;津房置換未能認真行使審查義務,致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鄭某沒有訴爭房屋的合法承租權,她與津房置換以及郝某之間的置換行爲無效。法院一審判決,郝某將房子返還給李某,鄭某將房款22萬元返還給郝某,鄭某18.5萬元的損失及相關費用應由津房置換賠償。記者張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