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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孫某的爺爺和奶奶有一套房屋,奶奶去世前立下遺囑,將該房屋的一半贈予孫某。奶奶去世後,孫某向爺爺作出接受奶奶遺贈的意思表示,但未辦理分割遺產的手續。但2008年5月,爺爺將房屋以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他的兩個女兒。
孫某得知該情況後,以自己的接受遺贈權利受到侵害為由,將爺爺、父親和兩個姑姑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價值的一半歸其所有。孫某表示,自己表示接受遺贈時忙於考大學,所以沒有辦理分割遺產的手續。2008年9月,他發現該房屋已過戶到兩個姑姑名下。他認為,各被告的行為侵犯了他接受遺贈的權利。為使奶奶的遺願得到尊重和執行,故訴至法院,請求法官判決遺產房屋的一半歸他所有。
孫某的父親對兒子的請求無異議,而他的兩個姑姑表示,孫某接受祖母遺贈的事實並不存在。現在遺囑原件已不存在了,復印件不應作為證據使用。父親已經立下遺囑,將房屋給了她們姐妹,而且產權的變更也是基於父親的意思,所以請求法庭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孫某的爺爺表示,兩個女兒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拿著房本將房屋過戶到她們名下,二人的做法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老伴兒的遺贈的事實是真實的,所以他同意孫某的訴訟請求。庭審中,各方將房屋議價為4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的奶奶生前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孫某提出享有房屋一半份額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到孫某在他處無住房,故該訴爭房屋應歸其所有,但其應給付兩個姑姑房屋價款的一半。
孫某的兩個姑姑提出,遺囑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的主張。根據我國證據規則,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據復制件仍可作為證據使用。本案中,對孫某的爺爺和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均可證明遺囑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故對其姑姑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認可。
關於兩個姑姑提出的其父就訴爭房屋給她們立下遺囑的主張,根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法律規定,其父所立遺囑還未生效。並且在庭審中,其父對所立遺囑內容表示放棄,故孫某兩個姑姑的主張,法院亦不予認可。
基於以上理由,河北法院一審判令涉案房屋歸孫某所有,但孫某需一次性給付兩個姑姑房屋價款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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