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著名畫家齊白石的九名後輩子孫日前將本市一家出版社告上法庭,以該出版社非法出版發行《齊白石山水畫集》為由,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50萬元。市一中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齊白石先生作品的行為;賠償九名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由其中一人代為領取並負責保管、分配。
2007年12月26日,著名畫家齊白石先生的後人在濟南市一家書店購買圖書,發現了一本《齊白石山水畫集》,標價為人民幣128元,而這本書在2003年1月出版時並沒有與齊白石的合法繼承人進行協商。為此,齊白石的九名子孫將這本書的出版方——本市某出版社告上法庭,並提出,九人均是齊白石先生的合法繼承人,被告出版社在沒有其合法授權的情況下,以贏利為目的,非法出版發行《齊白石山水畫集》,畫冊中共采用齊白石不同時期的山水畫90幅。出版社的這一行為侵害了齊白石先生的著作權及九名原告的合法權益,亦使原告受到較大經濟損失。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以書面形式或在新聞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50萬元。
對此,被告出版社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當依法駁回。首先,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被告作為正式的出版單位,多年來始終嚴格遵守著作權法的規定,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出版涉案作品時,由於齊白石後人之間的矛盾,致使被告不知和誰聯系出版及支付稿酬事宜,由此造成無法支付稿費。如果認定侵權,原告的索賠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被告出版此畫冊沒有利潤,主要是考慮到齊白石在我國繪畫界的影響,為了弘揚我國的優秀文化。而且被告的行為也沒有給齊白石造成任何損害。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公民的作品財產性權利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作者死亡後,其作品的財產權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此,齊白石先生的作品財產權依法應當由其繼承人享有。本案被告在明知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版發行齊白石先生的作品,已構成對權利人財產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被告辯稱的無法支付稿費的原因不能成為其免除侵權責任的理由。關於被告提出的本案訴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其主張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該書上市後實際沒有贏利,屬於虧損出版發行的情節,因被告提交的單方證據缺乏客觀性,亦不予認定。由於本案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法院綜合權利人作品的影響力、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作品的印刷數量、發行價格、發行范圍和影響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數額。鑒於被告的出版發行行為沒有造成對齊白石先生名譽的損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考慮到本案九名原告並非齊白石先生現存全部的合法繼承人,為了避免其他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本案原告應當將獲得的賠償由訴訟代表人代為保管,再行分配。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楊斌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