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期,隨着一批問題商品的曝光,爲它們提供代言的明星侯耀華、趙忠祥先後被天津市民推上“被告席”。明星代言的是是非非再一次成爲公衆熱議的話題。
除了個案的被關注以外,人們更關注明星代言體制這一問題。在公衆的關注之下,明星們尷尬一陣子,解釋也好,道歉也罷,關注過後,代言照做錢照賺,明星代言的商品質量問題也照樣出。爲什麼會有這樣屢禁不止的情況?立法的欠缺,執法的疲軟,或者其他方面的問題?透過明星代言事件的一再熱門,我們能夠看出什麼樣的社會和法律問題?日前,快報邀請相關人士進行了討論。
明星代言傷的是社會誠信
市民馬志強先生:誤導了消費者,不是道歉那麼簡單
我認爲明星代言的行爲常常誤導消費者的購買意識,因爲明星的社會信譽往往會讓消費者信任。
這次侯耀華向消費者道歉,我認爲非常不誠懇。他只說不懂法,以後加強學習,全國範圍內受他誤導的消費者成千上萬,這些羣體的損失怎麼辦?是一句道歉就解釋得了的嗎?作爲消費者,有理由要求侯退回代言費,捐獻給國家的消費者保護組織,以此作爲今後由其代言的問題產品的賠償款。
目前的明星代言訴訟都是公益訴訟,希望能夠警告那些明星們,以後代言產品應該審覈產品資質和法律批件,不可進行虛假誇大宣傳,否則就是一種極其惡劣的不誠信行爲,傷害的不僅是消費者的心,也是整個社會的誠信。
市民劉娟女士:出現質量問題,不是代言人一方的錯
目前,雖然明星代言的關注度極高,但冷靜看看,人們更多關注的只不過是明星代言的高收入。因爲這些收入遠遠高出社會平均水平,所以,不少人希望明星能夠就此承擔法律責任。我認爲,這裏也不排除仇富心理。大家都知道,一個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並非是廣告代言人一方之錯。任何人都不能保證,產品的質量一直不會出現問題。如果產品宣傳幾年後出現問題,這並不是明星所能預見的。
在這裏要說明的是,我個人不是明星,也沒有明星的親友。之所以這樣說,絕非要爲明星辯解,而是想提示人們,在體制有待健全、法制有待完善的情況下,單單抓住明星不放,是不理智的。試想,如果體制健全了,不慎代言將承擔巨大的法律責任,還有那麼多明星敢輕易代言嗎?
-業內提醒
理性對待廣告切忌盲目“追星”
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郭明律師坦言,不是所有明星都能深度自律,明星拍片子雖然賺錢,但最賺錢的還是做廣告,所以明星代言的情況不可能消失,其所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的可能仍然存在。因此,面對明星代言,老百姓最應該做的是學會理性對待廣告,分析產品宣傳功能的可信度,不要盲目信賴明星,廣告上說什麼好就買什麼。
津天平律師事務所孫金剛律師表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名人爲商品做廣告掙錢無可厚非,只要他們不是昧着良心說假話,都屬於正當的商業行爲。關鍵是有些名人爲了多掙代言費,完全按照商家的“劇本”說話,把代言的產品誇得天花亂墜,名人效應有着強烈的輻射力,自然會嚴重誤導消費者。他奉勸這些明星,別因小利而忘了大義,丟掉自己在大衆面前的信譽。
行通律師事務所郭明:代言明星擔責領域有侷限
關於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法律規定很明確。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廣告法》第38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單純經營者責任,到《廣告法》的虛假廣告單位責任,直至《食品安全法》的虛假廣告個人責任,可以看到,關於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是日益完善的,此舉勢必促進明星代言行爲的規範化。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消費者如果購買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他可選擇向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對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過這個食品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食品安全法》確定了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但僅僅是食品領域。近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傳遞出一個立法動態,明星代言藥品如果明知是假藥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將明星代言連帶責任上升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的高度上,勢在必行、迫在眉睫。
奇蹟律師事務所王效:《廣告法》管不了明星代言
明星代言的虛假廣告目前愈演愈烈,做代言人的收入也非常高,卻鮮有人爲此而承擔法律責任,其主要原因在於中國法律的缺失。
我國現行《廣告法》明確規定適用的主體僅爲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明星代言廣告內容的主體——明星並非《廣告法》的調整主體,不能適用《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存在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時,不能根據《廣告法》而僅能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來判斷明星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沒有特別法(《廣告法》)支持下的一般法(《民法通則》)難以對此有詳盡的規定,這充分暴露了《廣告法》中關於虛假廣告明星代言人法律責任的缺失,不僅造成了很多明星的言行不慎和隨意代言,也給法律實施帶來了難題。
歐美、日本等國家也曾出現過虛假廣告氾濫的現象。爲此,他們制定了一整套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代言人是以證人身份出現在廣告中的,商品推薦者首先必須是商品的真實用戶,其證詞必須真實無誤。一旦廣告不實,名人代言就被視爲“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會被相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甚至要負刑事責任。消費者也可以據此索賠。
從系統上構建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規範,完善我國《廣告法》的規定,纔是解決類似問題的關鍵。
飛馬思律師事務所劉晟廷:嚮明星索賠困難重重
立法的嚴重缺失是導致明星代言氾濫的根本。目前我國沒有任何一部侵權法明確規定,明星代言應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的侵權立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遠遠不夠,目前僅限於雙倍賠償,而且限於欺詐行爲。同時,我國的侵權法典正在討論過程中,尚未出臺,在討論稿中對於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也沒有明確。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也沒有對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而且司法實踐中也沒有這種先例,導致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屢禁不止。(記者高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