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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單位將自有的一套雙層商住房出租還不到兩個月,就被一陌生人找上門索要賠償。原來,租賃協議簽訂後,該單位僅將房屋一層的鑰匙給了承租人,二層鑰匙遲遲未給,而在此期間,承租人又將該套房轉租給了一服裝商。沒過多久,二層的水管即被凍裂漏水,導致服裝商衣服被泡,損失慘重。由於房東與『二房東』相互推諉,以致三方展開了長達十年的索賠拉鋸戰。日前,市一中院已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責令被告房主賠償服裝商95萬元。
某銀行南開支行是服裝街一套房屋的所有權人。該支行在1999年將這套房屋的一、二層,共計368平方米,租給本市一家展銷中心管理委員會,租期為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止,租金為每年12萬元。雙方在租賃協議中約定,支行提供上下水、電,保證展銷中心管委會正常有效使用。合同簽訂後,展銷中心管委會即把該房屋轉租給個體戶張某。由於支行未按合同約定給付展銷中心管委會二層房屋鑰匙,導致張某無法使用該房屋二層。1999年12月,該房屋二層屋內自來水管凍裂漏水,造成張某經營的服裝及出租櫃臺經營的服裝被水泡,張某及展銷中心管委會隨即找到上述支行,對被泡服裝進行了清點,並將全部清單交予支行,由其研究賠償,但一直沒有結果。據統計,當時給張某造成的貨物及相關損失達95萬元。由於損失遲遲得不到彌補,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展銷中心管委會和支行賠償其全部損失。
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被告支行是上訴漏水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於1999年將該房屋合法租與被告展銷中心管委會,該管委會又將該房屋轉租給原告張某。其間,被告支行違約,未將該房屋的二層交付被告展銷中心管委會,原告只能實際使用該房屋一層進行經營。1999年12月,由被告支行實際管理的該房屋二層屋內自來水凍裂漏水,造成原告經營的服裝及出租櫃臺經營的服裝被水泡,由此可見是被告支行的行為造成了原告財產損失,被告支行應當賠償原告損失。庭審中,被告支行主張其與原告無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答辯理由,法院不予認可,由此,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楊斌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