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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天津南開區消費者魏先生反映,在車輛續保時保險公司仍要按重置價(新車購置價)投保,為此要多交300多元保費。記者調查後發現,按新《保險法》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但是天津市不少保險公司仍在繼續執行舊車險條款,車險『高投低賠』現象仍未改觀。
據了解,『高投低賠』是指車輛在使用一定年限後,實際價值已經小於新車價值,但在為舊車續保時,保險公司仍以新車價格來確定保額,導致保險金額高於車輛的實際價值,但車輛一旦發生事故,全車報廢後,保險公司則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來賠償。由於保費與保險金額掛鉤,車主為保費要多交不少保費。
從今年10月1日起已經實施的新《保險法》第55條明確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南開區某車險工作人員表示,所謂『高投低賠』的潛規則從不存在,正確理解車損險定價標准應清楚車損險的構成,即全損與部分損失。全損與部分損失的定價是分開計算保額的,賠償也是按不同標准賠償的: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是按照實際價值、按照車輛發生損失前的同樣車型價值賠付的。發生部分損失則是按照新的零備件、按照現有的人力、工時收費標准賠償的。
和平區某車險工作人員也表示,車輛發生損壞後,賠付的是新零件,不可能找一個和全車同樣折舊水平的零件來。全車新零備件的價格總和是一輛新車價格的三到四倍,按新車購置價來投保公司並不佔便宜。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當前也有車險公司開始按照車輛折舊後的價值來投保,但在合同中又明確提出,車輛發生損失後,車主要按折舊率分擔一定的修理費用。例如一輛3年的私家車,目前市場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為10萬元,折舊後為6萬元,如果按6萬元上保險,一旦發生部分損失,更換新零件,花去1萬元的修理費,這時保險公司不會足額賠償,而是也要打6折,剩餘的4000元,車主要自己掏。
業內人士表示,新《保險法》實施後,車險投保方面並沒有變化,在車險保費方面,各家公司基本上都按照新車購置價格計算。法律的實施需要一個過渡過程,只有相關部門再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纔能平息各方面的爭議。(記者李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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