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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已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報聯合恆安標准人壽天津分公司的專家就新《保險法》中的新變化進行解讀。
讀者小劉:企業給我們生產一線的工人投了保險,如果我們因公出了事故,自己或者家屬能夠及時領到保險公司的全額賠償金嗎?
恆安標准壽險專家:新法對出險理賠的程序進行簡化,規定了理賠時效。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或其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須『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被保險人提供哪些材料,接到索賠申請後30天內作出核定、書面通知被保險人並達成理賠協議,在協議達成後10天內完成賠付。這些規定極大地縮減了理賠時耗,對規范理賠程序、減少糾紛起了重大作用。
新《保險法》第39條第2款新增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也就是說,企業為職工投保後,職工及其近親屬纔能成為該保險的實際受益人,企業不得擅自提領保險金。這一規定便是從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圍的角度杜絕企業投保人利用團體保險獲取非法利益的現象,切實維護勞動者等被保險人的利益。
此外,新《保險法》第34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仍需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記者郭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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