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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熱評
人大代表趙林中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他認為,『公款吃喝者侵佔和浪費了社會財產,應當對此通過立法定罪,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工人日報》
【『公款吃喝入罪』是垂直打擊】
『刑不上吃喝』是一種很可怕的觀念,這如同在反腐大堤上開了個缺口,公款吃喝這股洪流就會順勢衝破法律與道德的底線。公款吃喝風氣的盛行,脫離不掉我們人情社會所遵循的行事邏輯,究其根源,除官本位與酒桌文化作祟外,制度缺失、監督乏力更有不可推卸之責。
公款吃喝,不僅可視為對國家財產的侵佔,更容易由此滋生出變相的行賄與受賄行為。有媒體調查顯示,『公款接待、公款吃喝』排在『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之後,列『公眾最急切希望解決的腐敗問題』的第三位。
過去『貪污與浪費是最大的犯罪』的口號式訓誡,還多是一種道義層面的號召,如今要從法律層面談治理,則需要法治與法制相結合。倘若在確鑿的法理依據上,加之以相對應的刑罰罪名,不失為一種更有威懾力的垂直打擊手段。
法治的推進,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纔是依法執行。法理上的支橕,是理念之治,被形象地稱為『水治』(法治)。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即可以貪污罪入罪。在浙江傅平洪一案中,其因『公款吃喝玩樂,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判決,被稱為開了以公款吃喝入罪的先例。
通過立法在刑法中設立『揮霍浪費罪』,是補法律規定的制度之缺,也就是被形象稱作的『刀治』(法制)。更有針對性地設立刑罰罪名,就如同是套在公款吃喝者頭上的緊箍咒,使得他們不會肆無忌憚,而是有所敬畏。公款吃喝引發的問題,常被視為違紀問題,從而形成法律治理的灰色地帶,而既然已有以公款吃喝入罪的判決先例,就需要以更完善的法制跟進,把個案價值常態化,形成一以貫之的治理決心。(王海越)
【遏制公款吃喝,無需法律『增肥』】
公款吃喝,積弊頗深。既敗壞了黨風、政風、民風,損害了官員形象,又浪費了國家財產。所以有人總結『三酒秘訣』:酒精泡掉斗志,酒桌滋養腐敗,酒杯碰出和氣,人民只有嘆氣。遏制打著『公務接待』旗號的過度應酬、公款吃喝,是肅正政治風氣的題中義。
但治『公款吃喝』的頑癥,需要法律『增肥』,另設罪名嗎?依筆者看,增設『揮霍浪費罪』純屬多餘,不符合法律體系『簡明設計』的原則;事實上,遏制『蔚然成風』的公款吃喝現象,缺的不是相關法規,而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路徑上,強勁有力地執行。
公款應酬,說白了就是『灰色腐敗』。可是它往往還打著『公務』名義,以此掩人耳目——與人碰杯,那是執行公務;喝得爛醉,那叫為民請命。人民納稅的錢在酒席中流失,暗箱操作、尋租謀私等,都在桌下潛滋暗長。對此,解蔽之方是以透明的問責制,堵住隱性腐敗的利潤空間,使公務接待曬在陽光下,接受民眾和監察部門監督,有越雷池者,束之以法嚴懲不貸。
明朝宰相張居正說:『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對於抑制公款吃喝式的腐敗也一樣,要細化各種標准,比如何為『過度』,應當怎麼量刑;執行時加強力度,將法規落到實處。如果現存的各種缺陷不彌補上,那麼就像西方管理學中『漏洞原理』說的——管理上的制度性漏洞,必然使事情向惡化趨勢發展,公款腐敗既有機可乘,愈演愈烈就在所難免。
設立『揮霍浪費罪』,歸根結底也面臨同樣問題:正當的公務接待與過度的公款吃喝的界限在哪?處罰時又當遵從什麼標准?按照『奧卡姆剃刀原則』,如無必要,勿增實體,『揮霍浪費罪』大可砍掉,以刪繁就簡。
遏制公款吃喝,不需要法律『增肥』,進行重復建設。在現有法律框架上裨補缺漏,執行從嚴,發揮公開、監督之效,不愁沒法給公款消費下馬威。(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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