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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本想撿個便宜,到頭來卻吃了大虧。
因為工作關系,小王打算在開發區買套二手房,正好碰上一對鬧離婚的小兩口,他們急著賣房,把房價標得很低。小王覺得那套房子不錯,價格又好,便與男主人洽談。男主人出示了女方的授權書,上面明確寫著由男方處置房屋。小王交付了全部款項。在約定辦理產權過戶時,女方突然找上門來,說男方偽造了她的授權,賣房的事沒有經過她同意,如果小王真有心要這套房子,應該再補她10萬元。
原來,那小兩口和好了,他們覺得房子賣得太虧,就想出了這樣一招。
小王有苦難言,最終只得補了女方10萬元纔辦下產權證。
律師說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是法定的共有財產制。除夫妻另有書面約定外,婚後購買的房產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仍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買受人購買已婚人士的房產最好和對方夫妻一起協商,合同也由夫妻共同署名。
本案中,小王明知該房屋是夫妻共有,卻因輕信男主人出示的授權書,而與男主人進行交易,這樣的交易行為是無效的。實際操作中,在買賣夫妻共有二手房時,最好要簽署一份《配偶同意確認書》,此項法律文件是專門針對夫妻共有人准備的,買賣中一定不要省略要求對方予以填寫確認的步驟。
最後,提醒買房人一定要和房產證登記的房主簽訂買賣契約纔有效,如果房屋是多人共有的,應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場簽字同意售房,這樣的買賣行為纔有效。當然如果房產共有權人不能都到場的,務必讓未到場的一方出具同意賣房的書面聲明,對此聲明買方應妥善保存,以備出現糾紛時,至少能夠說明買受人已盡到了最大的注意義務。
寧一律師事務所
易靜
電話:2441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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