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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在某物流公司工作辭職後,建立了自己的物流公司,同時與原單位的老客戶建立起業務關系,以至原單位業務量遭到重創。原單位遂以韓某侵犯了其商業秘密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對原告訴請予以駁回後,原單位提起上訴,市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某物流公司於2004年2月17日注冊成立,並與一家生產紙杯的公司建立業務關系,由該公司為紙杯公司辦理國內公路運輸業務。韓某是這家物流公司的員工,負責與紙杯公司辦理接貨和送貨事宜,並在承運人處簽字。2006年8月,韓某離職,並於2007年5月成立了自己的物流公司。不久,韓某開辦的物流公司與紙杯公司建立國內公路運輸業務。
韓某原單位認為韓某掌握公司商業秘密,並利用這些商業秘密與紙杯公司建立了業務關系,使原單位業務額嚴重下滑,遂訴至法院,要求韓某及其所辦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原審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物流公司未就其經營信息具備商業秘密『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特征提供相關證據,所以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宣判後,韓某原單位不服,上訴至市高級人民法院。
庭審中,韓某原單位表示,其公司雖然沒有與韓某簽訂保密協議,但公司規章制度中對保密問題有明確規定,員工不得違反。而且韓某在日常工作中能接觸到其公司與紙杯公司的交接貨單、結算單、報價單等,這些都屬於商業秘密。紙杯公司是其公司唯一的大客戶,被韓某挖走後導致公司自2008年下半年起幾乎沒有業務。
而韓某提出,原單位所指的商業秘密並沒有載體和保密措施,而且其與紙杯公司建立業務關系是通過朋友介紹的,與在原單位的工作經歷沒有關系。原單位的業務量劇減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據悉,法院將在查明事實後擇日作出終審判決。(記者周蘇晉通訊員祖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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