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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職員將儲存有公司商業祕密的電腦拿到同學處修理,而雙方恰是同行,以致公司信息丟失,造成極大經濟損失。公司遂以該職員違反了《商業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爲由將職員告上法庭。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支付職員2008年7月工資1180元。
胡某自2003年9月16日到本市一家機電公司從事業務及電腦網絡維護工作,勞動合同一年一簽。2008年3月,機電公司特意與胡某簽訂了《商業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該協議中規定,不得將公司的商業祕密丟失或遺棄;在職期間,不得將本公司業務私下經營或將本公司的產品以低於本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給與自己相關聯的公司或個人。據該機電公司稱,胡某將儲存有公司商業祕密的電腦拿到其同學處修理,而該名同學所開的公司與機電公司從事的業務相同,致使機電公司的信息丟失,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且胡某在做銷售工作時,將2007年12月採購的總金額6.9萬餘元的汽車配件通過同學以“呆料”的形式,在每隻加價0.33元的基礎上,於2008年4月賣給其另一同學爲股東的進出口公司,共計貨款8.6萬餘元。同日,該進出口公司即將該批汽車配件賣給了一家車燈公司,貨款達27.4萬餘元,給公司造成損失20餘萬元。
爲此,機電公司與胡某發生爭議,將7、8月份的工資按最低工資標準發給胡某。胡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機電公司支付其2008年7月工資20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支付尚欠的2007年度獎金,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75萬元。後仲裁機構裁決機電公司支付胡某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3萬餘元,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機電公司隨後訴至法院,請求不支付胡某經濟補償金。
法庭上,被告胡某辯稱,他是在2003年9月應聘到原告機電公司做銷售工作的,因爲公司當時員工較少,所以也兼職網絡管理工作。胡某有兩名同學在賽博成立了公司,主要從事電腦銷售和維修工作,所以剛做局域網時,胡某便通過諮詢他們把網建了起來。2006年8月後公司其他人負責網管,但此人不是特別懂行,所以有時也找胡某幫忙。結合上述情況,胡某認爲,他並沒有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泄露公司祕密。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業祕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民事行爲,法院予以認定。關於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8年7月工資20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雖然被告確實存在待崗的事實,但原告承諾按正常上班的待遇發放其工資,所以該項訴求予以支持。由於事先已按最低工資標準發給820元,所以原告應給被告1180元。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因被告嚴重違反雙方所簽訂的《商業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所以該項訴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